2好友販毒判死刑

(檳城28日訊)兩名好友被控販運97.1克毒品,高庭法官拿督扎馬尼週五基於兩人在答辯時無法挑出控方證據中存有的疑點,在控方證據充足下,宣判兩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

首被告為40歲的林春發,次被告是49歲的洪國和。兩人被控於2010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牛汝莪特易購前販毒,即27.4克海洛英及69.7克的乙醯嗎啡(Monoacetylmorphine),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被判。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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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扎馬尼指出,首被告在自辯時指,不曾與警方喬裝毒品買家接洽,而與警方喬裝毒品買家接洽的另有其人,對方名叫“馬高”。

他說,首被告表示在自己被警方逮捕時,已有把這一切告訴了警方。

他指出,根據案件第九名證人,即此案查案官的供證,證人在調查過程沒有任何人向他提及“馬高”這個人。

“因此相信證人的供詞,首被告在自辯中所提及的‘馬高’是編造出來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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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次被告的自辯只是一味的否認,這是最差的自辯方式。

因此,兩名被告答辯無法挑出控方證據中存有的疑點,在控方證據充足下,他宣判兩人罪名成立,被判處死刑。(人名皆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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