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22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再次挑战控方对“沙地捐款信”的否定立场,并要求法庭区分纳吉被控一马公司(1MDB)洗黑钱及滥权案与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黑钱案。
指2案证据结构存实质性差异
纳吉的代表律师旺阿兹万强调,1MDB案的证据结构与SRC案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后者的判决理据不应被直接套用在1MDB案。
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于2024年10月30日裁定,纳吉涉及1MDB洗钱及滥权案的所有25项控状皆表罪成立,并谕令他须于2024年12月2日开始出庭自辩。辩方随后也传召另25名辩方证人出庭供证,并于今年5月6日宣布完成抗辩环节。
辩方今日进入第二天口头陈词。在整个审讯过程中,辩方始终辩称,纳吉相信汇入其个人银行户头的巨额资金是来自沙地的捐款;控方则坚称,这笔资金实际上源自1MDB。
旺阿兹万在陈词中指出,承审SRC案的法官拿督莫哈末纳兹兰,曾在判决中否定“捐款信”的说法,认为那4封信缺乏佐证,且仅由辩方单方面提出。
“然而,我们(辩方)不同意这逻辑。此案(1MDB案)的证据基础与SRC案完全不同。”
他指出,此案中附有大马银行合规部门盖章的捐款信,并非仅由辩方提出,而是在控方主问阶段被提及,并由控方证人,即时任大马银行董事经理谢德光(译音,第39名控方证人)及时任客户经理余静萍(译音,第41名控方证人),出示并提交为证据。
信件汇款时间一致获批 “户头资金合法有根据”
旺阿兹万表示,大马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当年根据这些信件采取行动,在每封信上加盖银行合规印章,并将之作为尽职调查的一部分转交国家银行。
他指出,这些信件与汇款时间一致,成为批准巨额资金汇入纳吉户头的重要依据。
禁止反言原则不适用刑事案
他说,这种机构层面的行为,强有力地印证了纳吉相信银行户头中的资金属合法,是有根据的。
他补充,SRC案在高庭、上诉庭或联邦法院,均未作出任何明确裁定。
“莫哈末纳兹兰仅在SRC案特定事实下否定‘捐款信’的说法,但并未认定信件是伪造。
“我们(辩方)也质疑控方援引‘禁止反言原则’的做法。这项原则并不适用于刑事案,尤其当争议源自不同审讯、涉及不同指控与证据背景时,更不应适用。”
纳吉因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罪名成立,如今在监狱服刑。
捐款信获监管金融机构背书
旺阿兹万进一步说,纳吉完全有权重新依据捐款信主张其立场,尤其当这些信件不仅由他本人提出,也由控方提交、经大马银行执行,并获国家银行审查。
“与SRC案不同的是,此案的捐款信确实获得监管与金融机构的背书,大马银行合规部门为每封信盖章,银行亦据此批准相关交易。因此,所谓这些信件是捏造或事后伪造的说法,与金融机构的实际行为完全不符。”
他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包括反贪会核实结果、辩方证人的证词,以及监管机构从未发出警示信号,都有力支持纳吉的立场,即其银行户头获得的相关资金是沙地国王阿都拉承诺的合法捐款。
他说,鉴于这些关键性的区别,辩方主张SRC案的判决理据应仅限于SRC案本身,不应被套用于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