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1MDB稽查報告篡改案 ​控方允修改2被告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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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4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1MDB)前首席執行員阿魯爾甘達被控修改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稽查報告案,控方要求修改兩名被告控狀的申請,今日獲得高庭 批准。

上周三,辯方首席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在控方告知法庭欲提呈修改控狀申請時提出反對,指辯方之前是根據原有控狀備案,如今需要時間準備以回複控方的要求,這也是控方第二次修改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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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修改控狀

承審法官莫哈末再尼於今日針對修改控狀申請,聆聽控辯雙方近2個小時的陳詞後,宣判 批准控方修改控狀的申請。

法官在宣判時說,在考慮是否 批准控方修改控狀的申請時,法庭優先考量的是會否導致被告的法定權利被剝奪,但他不認為控方這次提出的修改控狀申請會導致辯方被剝奪法定權利。

他說,此案至今進行了8天的審訊只傳召7名證人,而7名證人中,大部分還未完成交叉盤問。因此, 批准修改控狀並不會讓辯方處於劣勢。

“辯方還是能夠辯護,我在這里就是確保辯方被給予機會進行辯護。”

莫哈末再尼表示,辯方有重新交叉盤問任何證人的權力,因此,修改控狀申請並不會對辯方不利。

隨著莫哈末再尼 批准控方提出的修改控狀申請,通譯員今日對納吉和阿魯爾甘達念出修改的控狀,兩人聽完控狀後表示不認罪,要求審訊。

供證不清楚致修改控狀

主控官阿末阿克南副檢察司在口頭陳詞時說,控方是基於辯方交叉盤問第四證人,即前政府首席秘書丹斯里阿里韓沙出現不清楚的情況,因而提出修改控狀申請。

他說,辯方律師早前針對控狀詢問阿里韓沙,稽查報告是總稽查司在報告最終定案前作出修改,然後才提呈給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時,阿里韓沙回答說是。

“當辯方律師進一步詢問當中字眼提及的‘在報告作出定案前’是否正確時,阿里韓沙也回答是。”

不會構成未審先判

“辯方律師詢問阿里韓沙,是否認同所有修改都已完成,不管是09或32的水印都沒有關系,這對我們毫無差別,這些要求(針對稽查報告)進行的修改都是針對草案,不是最終稽查報告,阿里韓沙對此也表示同意。”

阿末阿克南指出,根據阿里韓沙的供證,被告納吉看起來誤解主控官的案件是根據證據決定,控方因此要修改控狀讓其完全清楚,即拿督斯里納吉是作為主要被告。

他說,辯方至今仍未完成對阿里韓沙以及第五至第七證人的交叉盤問,加上《刑事程序法典》第162條文允許重新傳召證人進行交叉盤問,因此修改控狀申請符合法律原則,不會對被告構成未審先判的情況。

據修改控狀 利用職權收賄免刑責

法官 批准控方修改控狀的字眼,分別是把“已經備妥”(yang telah disediakan)改成“已敲定”(yang telah dimuktamadkan),以及把“在有關報告敲定之前”(sebelum laporan berkenaan dimuktamadkan)改成“在有關報告重新敲定之前”(sebelum laporan berkenaan dimuktamadkan semula)。

根據經修改的控狀,身為時任首相兼財政部長的納吉利用其職權為本身收賄,以便他在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營運時所扮演的角色,不會受到民事或刑事對付。

控狀指出,也是北根區國會議員的納吉指示總稽查司已敲定的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稽查報告,在重新敲定及提呈國會公共賬目委員會之前進行修改,納吉在當中有直接利益。

納吉被指於2016年2月22日至26日期間,在布城首相署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一旦罪成,可以判處坐牢20年,以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阿魯爾甘達則被控於上述相同時間與地點,與納吉串謀篡改上述報告,以包庇納吉免於受到與一個馬來西亞發展公司事件有關的紀律、民事或刑事行動對付,因此抵觸反貪會法令第28(1)(c)條文,並與相同法令的第23(1)條文及第24(1)條文同讀,刑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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