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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靈再也8日訊)大馬人權委員會表示,當一名17歲的女性嫌疑人被警察要求穿囚衣戴手銬示眾時,未成年的權利已受到侵犯。
大馬人權委員會兒童事務專員法拉表示,在最近的兩起案件中,未成年的權利明顯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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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強調,逮捕未成年的程序與一般人不同,根據兒童法令第 83A(1)條文,未成年的涉案者不能被戴上手銬。只有在犯下謀殺或販毒等嚴重罪行時,未成年者才能被上手銬。
“她的隱私,也隨著信息和視頻的傳播而受到侵犯。她作為未成年的隱私權,應從被捕前、逮捕期間,甚至審判期間得到維護。”
法拉也建議記者,應遵守2001年兒童法令第 15(2)條文,禁止傳播涉及任何刑事程序,包括逮捕未成年的任何照片。
“即使是那些分享視頻的人,也侵犯了她根據兒童權利公約享有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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