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牛頭示威者控上庭‧被告踢林吉祥肖像

(雪蘭莪‧沙亞南)12名被控在雪州政府大廈參與“牛頭示威”非法集會的被告,今日(週二,12月8日)出席審訊步出法庭時,高舉印有“不要像牛一樣愚蠢,顧及馬來人敏感度與更難受”字眼的布條,並在印有行動黨領袖林吉祥、林冠英及倪可敏肖像的布條畫上牛角,其中一人甚至起飛腳踢向林吉祥的肖像。

不過,被告過後在沙亞南警區召開記者會時,否認他們有做出上述舉動,並指畫上牛角者或是他們的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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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被告於9月9日被控涉嫌非法集會及煽動行為,於週二早上在沙亞南地庭過堂。法官哈斯比哈山裁決案件訂於明年4月12至16日審。

促古拉2週內道歉

當被告步出法庭後,只見一群支持者高舉一條印有行動黨領袖林吉祥、林冠英及倪可敏肖像的布條,3人的肖像均被劃上牛角。

這些支持者在庭外高喊“不要愚弄馬來人”的口號,引人注目。不過,他們的示威行動僅進行5分鐘,之後就馬上離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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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兼居民行動委員會主席阿末馬哈尤丁也率領眾人到沙亞南警區,針對行動黨副主席古拉質疑馬來人特權的言論報案。

阿末馬哈尤丁說,委員會限定古拉在兩週內公開道歉及收回言論,否則他們將要求內政部長拿督斯里希山慕丁褫奪古拉的公民權。

控狀1:煽動非法聚會

第一至第6被告被指於2009年8月28日下午2時25分,在雪州秘書署前作出煽動行為和非法聚會,足以引起印裔族群的不滿或製造種族之間的仇恨。其中,第一、第二及第3被告更涉及帶牛頭和踩牛頭的行為。

抵觸:1948年煽動法令4(1)條文(第15條文)。

刑罰: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交替控狀:被告抵觸刑事法典298條文(故意以言詞等傷害他人之宗教感情);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或最高1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控狀2:參與非法聚會

第一至第12被告涉嫌在同一時間、地點參與非法聚會。

抵觸:1967年警方法令27(5)(a)條文和27(8)(a)條文。

刑罰:一旦罪成,可被罰款最高1萬令吉或1年監禁。

牛頭示威案被告

第1被告阿末馬哈尤丁(36歲)

第2被告依布拉欣(42歲)

第3被告爾查哈(31歲)

第4被告莫哈末阿茲米爾(35歲)

第5被告阿末蘇海里(30歲)

第6被告莫哈末希米(40歲)

第7被告再奴丁(67歲)

第8被告莫哈末祖利(39歲)

第9被告莫哈末諾丁(46歲)

第10被告嘉米爾(40歲)

第11被告拉西慕丁(39歲)

第12被告阿查哈里(39歲)


你知道嗎?

拿牛頭抗議建印度廟

約50名自稱來自沙亞南23區的居民於今年8月28日從沙亞南回教黨遊行至雪州秘書署,抗議一座150年的印度神廟遷址此區。

他們拿著血淋淋的牛頭到雪州秘書署前,並把牛頭放置在雪州政府大廈的入口,以腳踐踏牛頭,以示警告雪州大臣丹斯里卡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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