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淨選盟領袖被起訴‧政府索償12萬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23日訊)428大集會風波繼續延燒,10名淨選盟領袖接獲由民事法庭發出的起訴傳票,顯示政府準備通過法庭向他們追討12萬2000令吉的賠償金。淨選盟委員黃進發證實他已接到有關傳票,而他也將以“兵來將擋,水來土淹”的態度面對這項訴訟。

他接受《光明日報》訪問時披露,他是於週三下午接獲由民事法庭發出的起訴傳票,該傳票內容顯示,他和另9名淨選盟領袖,包括主席安美嘉、委員瑪利亞陳等人都名列其中。據他所知,這9名領袖都已接獲有關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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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賠償428集會損失

“我也是剛接到安美嘉傳真給我的副本,所以,我還不知道這項起訴通知是幾點發出的,我也不知道安美嘉是如何接到有關傳票的。不過,淨選盟接下來將會先商討此事,再決定對策。”

他披露,有關傳票提及政府向10名淨選盟領袖索取12萬2000令吉的賠償金。

“無論當局採取任何行動,我都會以‘兵來將擋,水來土淹’的姿態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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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淨選盟主席安美嘉指出,她是於週三下午3時25分接到有關法庭傳票,根據入稟書的內容,政府是起訴安美嘉和另外9名淨選盟領袖,並針對428大集會所引起的損失,向他們索償12萬2000令吉。

6月13日過堂

大馬政府在訴訟中指出,10名答辯人必須為他們拒絕遵守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6(2)(g)條文所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及因疏忽導致大馬政府蒙受財產損失一事作出賠償。

起訴人即大馬政府聲稱,警方是於4月28日當天前往獨立廣場一帶值勤,以確保沒有人闖入法庭所列明的禁區範圍,不過,當天的集會卻因集會者硬闖禁區而變得“不和平”。

“根據第6(2)(g)條文,答辯人有法定責任確保有關集會不會對任何財物造成破壞。”

起訴人指出,答辯人在有關集會上共犯下3大疏忽,即1.攜帶太多集會者,卻無法設定或進行有效及足夠的監管、2.沒有採取適當的行動,以確保集會和平進行、3.沒有委派足夠的人手,以確保集會在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

起訴人也要求高庭宣判答辯人已違反2012年和平集會法令第6(2)(g)條文。高庭法官峇拉薩擇訂案件6月13日過堂。

不出庭將被逮捕

法庭發出的傳票指出,大馬政府起訴淨選盟10名領袖的民事案件將於6月13日早上在吉隆坡高庭過堂,屆時,10名被告必須出庭,否則將被逮捕。

此外,入稟書也指出,10名被告是淨選盟3.0大集會的號召者,而淨選盟3.0大集會於2012年4月28日在獨立廣場和鄰近範圍進行,主要是反對國家的選舉制度,這項集會也通過各傳媒廣泛傳播。

“在這之前,吉隆坡市政局已拒絕集會的申請,同時也獻議其他替代地方如默迪卡體育場,但卻被拒絕,而在4月26日,法庭已發出庭令,阻止任何人於4月28日至5月1日之間出席、出現或在獨立廣場外舉辦任何活動。”

4月28日,大馬皇家警察在獨立廣場一帶維持秩序,但集會者卻沒有和平進行集會,導致原告(大馬政府)的財物受到破壞,10名被告因沒有約束及履行本身的職責,導致破壞行為的發生。

15警车水炮车被破壞

訴狀指出,根據公共工程局的統計,共有15輛屬於大馬皇家警察的汽車、摩多和水炮車在集會中受到破壞,使得當局必須耗費12萬2000令吉來維修這些交通工具。

其中,受損最嚴重的是一輛負責發射水炮的大型卡車,而另一輛嚴重受損的也同樣是一輛水炮卡車。

遭破壞的警車也包括5輛特別行動部隊(即俗稱飛虎隊)的警車,當中包括一輛本田雅閣、一輛國產將相、一輛日產四輪驅動車、一輛國產華嘉及一輛瑞龍四輪驅動車,他們都是於當天下午5時30分,在敦霹靂路靠近占美清真寺遭集會者扔擲多種尖銳物件,導致車身遭到嚴重破壞。

國陣否認策劃清洗盟

國陣兼巫統總秘書東姑安南聲明,國陣及巫統沒涉及策劃5月24及5月25日的“清洗盟”(bersih4.0)擺檔集會,並促請吉隆坡商家行動理事會停止這項行動,及要求執法單位採取行動。

東姑安南週三發表文告,否認國陣及巫統涉及吉隆坡商家行動理事會準備在安美嘉住家門前擺檔的集會。

“國陣及巫統沒參與,更不想傷害任何人的感受,尤其是熱愛和平的大馬人。”

他指出,他們接到針對一些“敏感”人士的投訴,特別是對在安美嘉住家範圍擺檔賣“漢堡包”

抗議及進行“屁股操”等人士的投訴。

他也撇清關係及強烈否認國陣及巫統有參與以上活動,並批評有關行為舉止很幼稚,而且不應該發生。

“如果有人要摧毀大馬,為何我們要被他們擺佈?況且我國政府已有一套國家憲法的法治體系。”

納茲里:已指示總檢察長採行動

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納茲里對於清洗盟4.0執意於淨選盟聯合主席拿督安美嘉住家前擺檔聲稱,身為掌管法律事務的他絕對不會坐視不理,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

他週三為香積廚主持糧食庫存推介禮後說,他在法律面前是一名“色盲(Colour Blind),任何人觸犯法律都必須受到對付。

他披露,他也已指示總檢察長採取行動。

10名被起訴的淨選盟領袖

1.安美嘉(56歲)

2.瑪麗亞陳(56歲)

3.再益卡瑪魯丁(Zaid Bin Kamarudin,56歲)

4.哈利斯(Haris Fathillah B. Mohamed,53歲)

5.阿魯慕甘(Arumugam A/L Kalimuthu,54歲)

6.阿魯峇拉卡斯(Arul Prakkash A/L Sinnappan,32歲)

7.黃進發(39歲)

8.阿末法羅斯(Dr. Ahmad Farouk Bin Musa,49歲)

9.杜乾煥(68歲)

10.邱金福(47歲)

受破壞財物名單與維修費

1.警員魯再米於下午3時30分駕駛 車牌為WPP 1264的轎車路經敦阿都拉曼路時,遭一群集會者丟擲石頭和踹踢,有關維修費為2500令吉。

2.警員海魯尼占於下午4時20分駕駛車牌WQW 160的轎車路經敦阿都拉曼路時,遭一群集會者踹和丟擲石頭、礦泉水瓶,有關維修費為1萬6000令吉。

3.警員莫哈末費魯斯於下午4時30分駕駛車牌WSN 4490的摩多路經敦阿都拉曼路時,遭數名集會者攻擊,導致摩多翻倒和損壞,有關維修費為6000令吉。

4.警員莫哈末法克里於下午4時45分駕駛車牌WWA 4509的轎車路經拉惹仄蘭和敦霹靂路交接處時,遭一群集會者攻擊、拳打腳踢和丟擲不明物品,有關維修費為7000令吉。

5.警員阿布峇卡於下午3時55分走向一輛車牌WSF 932的摩多時,遭丟擲瓶子和踹踢,有關維修費為1萬2000令吉。

6.警官莫哈末阿里副警監於下午5時30分率領5輛武吉阿曼特警鎮暴隊車路經占美清真寺(Masjid Jamek)前面時,遭集會者丟擲各樣硬物,導致車牌WQV 941的轎車毀壞,有關維修費為2000令吉。

7.上述事件導致一輛車牌WKP 2426的轎車遭到毀壞,有關維修費為2000令吉。

8.上述事件導致一輛車牌WSC 7241的轎車遭到毀壞,有關維修費為1萬1000令吉。

9.上述事件導致一輛車牌WPQ 2707的轎車遭到毀壞,有關維修費為3000令吉。

10.上述事件導致一輛車牌WQV 6910的轎車遭到毀壞,有關維修費為5000令吉。

11.上述事件導致一輛車牌WNP 6120的轎車遭到毀壞,有關維修費為2500令吉。

12.上述事件導致一輛車牌WSC 2091的轎車遭到毀壞,有關維修費為1萬2000令吉。

13.警員南利於下午2時45分駕駛車牌WJA 8085的水炮車時,遭丟擲硬物,有關維修費為2萬令吉。

14.警員沙查里駕駛一輛車牌WJA 8086的水炮車路經敦霹靂路和安邦口路時,遭丟擲硬物,有關維修費為1萬8000令吉。

15.警員莫哈末蘇克里於下午4時30分駕駛車牌WPV 6834的摩多路經國企十合對面支援3名被集會者包圍的交警時,遭一群集會者以鐵條敲打和攻擊摩多,有關維修費為3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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