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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彥鉻案 交靈推事庭續審訊

(沙亞南14日訊)沙亞南高庭裁決,馬大新青年協會前主席黃彥鉻於今年10月4日,獲八打靈再也推事宣判違抗公務員命令案(用手機直播拍攝警方搜查辦案)的獲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案件需交回由靈市推事庭繼續審訊。

沙亞南第一刑事高庭法官拿督阿斯蘭再努丁,今日是在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後,對黃彥鉻案做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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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社運分子的黃彥鉻於2020被控上靈市推事庭,指他用手機直播拍攝警方搜查辦案的過程,抵觸刑事法典第188條文的違抗公務員適當發布的命令(阻差辦公)罪名。

案件歷經3年審理,靈市推事沙利爾基於案件拖延已久,且所有控方證人都沒有出庭,於10月4日直接裁定黃彥鉻“獲釋但不代表無罪”。

沙亞南高庭隨後對此案發起審核,以厘清推事是否有權在檢控方未申請撤控下宣判DNAA,在參閱了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和今日庭上的陳詞後,做出案件重回由推事續審的裁決。

警方是於2020年11月7日,到馬大新青年時任主席葉紋清的家搜查,以調查該會發表的一則媒體文告內容。黃彥鉻以警員全穿著便衣為由,擔心會有不法分子混入,在場用手機拍攝警員的舉動,因而遭到警方逮捕和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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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釋但不等於無罪”

應由總檢察署向法庭提申請

主控官沙魯益山在庭上指出,根據聯邦憲法闡明,對被告“獲釋但不等於無罪”應由控方即總檢察署向法庭提出申請,但此案卻由推事本身做出有關裁決明顯是錯誤的,且推事沒有聽取控方在此案的陳詞,即單方面做出裁定。

他認為,在法庭沒有傳召到證人出庭供證情況下,推事應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59項條文,擇定新日期續審此案。

“控方要求讓此案重返推事庭續審,並用回一樣的案件編號,畢竟沒有一道法律賦權推事有單方面做出釋放不等於無罪的裁決,除非是極致的特殊情況。”

他強調,如果不是由控方主動申請DNAA,不應由推事做出下判。除非是錯誤和涉及濫權的提控,那幺法庭才能引用權力介入。”

沙斯德溫提3論點

盼審理案前判黃彥鉻無罪釋放

代表黃彥鉻的辯方律師沙斯德溫,則在庭上向法官提出3點論證,希望高庭能在審理此案之前,當庭宣判黃彥鉻無罪釋放,讓其當事人徹底擺脫DNAA的桎梏。

他引用刑事程序法典第325項條文,要求高庭在接納任何案件證據的審訊之前,有權修改和推翻初級法庭作出的裁決。

他認同,在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和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條文下,只有控方副檢察司有權中止檢控。

沙斯指出,控方在此案沒有進行很好的檢控程序,即5名證人都是警察,理應不難獲得傳召出庭供證,且控方沒向推事說明傳召證人的方法,使得案件拖延長達3年。

他補充,就算推事做出了DNAA裁決,但控方之後也沒有任何再入稟或重新檢控的動作。

對於法官的裁決,他較後在庭外向媒體形容,雖然辯方是要求高庭能直接宣判黃彥鉻無罪獲釋,但他依然對判決感到“滿意和不失望”,畢竟案件重返由推事續審,他希望能借由正當的司法程序,讓黃彥鉻獲得無罪釋放,彰顯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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