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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雄教學生秘密改教 吉馬青2人報案

(居林11日訊)馬青吉打州副團長方猶順今早聯同州委鍾維家針對伊斯蘭傳教士黃偉雄(Firdaus Wong)在網絡上公然傳授未成年非穆斯林學生秘密改教招數一事,前往居林警局總部報案。

方猶順指出,黃偉雄的行為已牴觸聯邦憲法第12(4)條文,即賦予父母為18歲以下孩子決定宗教的權力,這對社會和國家的和諧帶來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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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在未成年孩子尚未有能力做出信仰決定之下,改教事宜將決定孩子未來長期奉行的信仰,背後牽涉嚴重的道德議題,日後將對其家庭造成巨大困擾,而影響家庭和諧。

他促請政府及伊斯蘭發展局嚴正看待此事,並對黃偉雄展開調查。

“行動黨內閣部長應將此事帶入內閣討論,以維護馬來西亞多元社會的和諧。”

馬華吉打州聯委會伊斯蘭教研究事務局主任鍾維家強調,我國的民主和多元化歸功於全國各級民間社會人士不懈的努力和無私奉獻,絕對不能允許任何人,濫用宗教自由誘導未成年少年改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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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維家譴責華裔伊斯蘭傳教士黃偉雄(Firdaus Wong)在公開場合,傳授為未成年學生秘密改教的舉動,顯然就違反了各族間互相尊重的基礎,更是一項不道德,違反聯邦憲法所保障的基本自由。

鍾維家今日發表文告說,全民致力于尊重和捍衛宗教或信仰自由,法律也禁止煽動宗教仇恨,政府必須對不同宗教事務的需求更敏感,同時正視這個問題對各族人民及宗教和諧所帶來的傷害。

“宗教自由,包括自由地實踐個人的宗教信仰,是被神圣授權的,這也是人的基本自由權利,任何宗教團体或個人都不能把它作為一項特權。”

他認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妥善處理宗教關系,遏制宗教极端主義,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

“黃偉雄的行為是法律和憲法所不容的,只是我不明白,為什么執法當局卻沒有馬上采取行動,對付涉及者。”

他指出,改教事宜茲事体大,事關孩子未來長期奉行的信仰,黃偉雄的做法會對未成年學生及其家庭造成巨大困扰,破坏家庭和諧。

他表示,聯邦憲法第12(4)條文闡明,18歲以下者需獲得父母雙方的同意,方能更改宗教信仰。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更不能違背或不尊重憲法。

“宗教信仰固然是人民個人的私事,而建設一個祥和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是大家的共同責任,類似黃偉雄的行為若處理不當,怕會引發非穆斯林社會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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