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黃偉益撰文獲判無罪 控方上訴 6月28審

(檳城28日訊)行動黨丹絨區國會議員黃偉益因所撰寫的一篇文章《烈火莫熄再響起?》被控煽動案,在兩年前因表面證據不足,獲判無罪釋放,控方今日針對此案上訴上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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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雷爾提出,他們今日才剛收到控方的上訴書,需時閱讀。隨後,負責承審的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曼沙里把案件訂於3月28日,讓雙方提呈書面陳詞,4月25日答覆陳詞,6月28日審訊。

黃偉益是在2015年11月6日被提控上庭,指他於2015年2月10日下午2時20分至2時30分,在《光華日報》發表一篇名為《烈火莫熄再響起?》的文章含煽動性成分,觸犯1948年煽動法令第4(1)(c)條文,可在相同法令4(1)條文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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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判處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可面對不超過5年的監禁。

黃偉益當時否認有罪,由日落洞國會議員黃泉安以3000令吉把他保釋。

隔年5月19日,地庭法官依布拉欣因黃偉益煽動表面證據不足,宣判他在無需出庭答辯下無罪釋放。

依布拉欣判決時指出,此案控方共傳召4名證人,第一至四證人分別為報案者洪祖錆、光華日報新聞編輯主任鄭豪然、翻譯文章的警官及查案官。

他基於控方無法提呈文章的原文正本,而報案者洪祖錆及警官對有關文章的翻譯內容有出入,在無法鑑定黃偉益是否有煽動,而作出了有關判決。

黃偉益另一名代表律師為藍卡巴星,而負責此案主控官為林家儀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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