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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條件符憲法要求 30歲女子獲公民權

(吉隆坡24日訊)經過17年的司法鬥爭後,出生在森美蘭淡邊的30歲女子終於獲得高庭批准公民權。
法官拿督旺阿末法立是基於該名女子符合聯邦憲法第二部分附表2第14(1)條款,和同讀的第1(e)條文下的所有要求,因此宣判該名女子有權成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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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條文,若符合相關要求將有權成為大馬公民,這些要求包括(一)申請人是在馬來西亞日後出生、(二)申請人是在聯邦境內出生,以及(三)申請人出生時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
法官認為,前兩個條件並不存在爭議,唯一存在爭議的是第三個條件。“
我難以了解該名女子生母的狀態,因為後者據稱是持有紅色身分證,這表明她是永久居民,同時該名生母據稱持有新加坡身分證,但上面的號碼卻與她出生記錄上的紅色身分證號碼相同。”
他認為,該名女子的生母身分充滿不確定性,因為沒有確鑿證據表明該名女子的生母是新加坡公民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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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該名女子也試圖尋找她的生母,但不果。
“答辯方有起訴方出生時的記錄,可以更好地指引法庭,可惜沒有這樣做。因此我諭令國民登記局在庭令發出後的30天內,向起訴方發出出生證明,以及註明她是大馬公民身分的大馬卡。”
該名女子於1993年5月出生,生母是華人,生父不詳,是在1999年被一對夫婦收養,並在登記官下登記為被收養的兒童。
該名女子曾在2006年至2013年期間提交2份公民權申請,惟遭內政部駁回;國民登記局前總監拿督羅斯林曾在宣誓書中說明駁回理由,即根據記錄,該名女子的生母是新加坡人。
她最近一次在2019年12月提交的申請仍在待定中,於是她另外向法庭入稟原訴傳票,以尋求法庭宣判她是馬來西亞公民的身分,並將國民登記局總監、國民登記局和內政部列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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