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沙亚南高庭今日裁定,撤销两名姐妹于2018年被已故母亲单方面改信伊斯兰教的决定。
法庭重申,未成年子女更改宗教信仰,必须获得父母双方同意,此举符合联邦法院判例确立的法律原则。
高庭法官纳古娜瓦蒂批准两姐妹生父L(化名)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撤销两人于8年前,分别在彭亨及雪州由生母办理的改教手续。
根据案情,两姐妹分别以X及Y代称,当年改教时分别只有9岁和7岁,目前分别17岁及即将满15岁。当时父母虽已分居,但仍维持合法婚姻关系。生父因在国外工作,在不知情下母亲已申请离婚,并取得两姐妹监护权。
生父入禀挑战前妻改教申请
随着前妻于2023年逝世后,生父才首次得知两名女儿已被母亲改信伊斯兰教。他随后入禀高庭申请司法检讨,将彭亨州政府、雪州政府及两州宗教局列为答辩人。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法庭必须遵循联邦法院于2018年“英迪拉甘地案”所确立的先例,即《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中“父母”(parent)应作目的性诠释,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改教,必须取得父母双方同意,而非父亲或母亲一人的单方面决定。
她表示,这项诠释不仅是文字上的理解,更是保障父母双方对子女宗教教育享有共同权利的重要宪法保障。这项原则之后,也在涉及另一名父亲(前夫)为3名子女改教案的华印裔单亲妈妈罗秀虹判例中,再次获得确认。
法官也指出,本案已故母亲是在尚未取得两姐妹合法监护权之前,就为她们办理改教手续,完全漠视生父作为共同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判处有关改教决定无效。
《联邦宪法》未宪报不参照
雪州政府在审讯中主张,应以《联邦宪法》马来文版本为权威文本,并引用其中“父亲或母亲”(ibu atau bapa),可决定子女宗教信仰的字眼作为依据。
不过,法官认为,政府从未正式通过宪报,颁布马来文版本成为《联邦宪法》的唯一权威文本。
她指出,联邦宪法国文版虽于2003年进行一场推介仪式,仅属象征性及行政性质活动,无法构成宪法意义上的正式指定。
传彭雪州政府将上诉
她不讳言,尽管这在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仍不足以符合宪法规定的要求。时任国家元首端姑赛西拉祖丁发出的函件也仅反映意向,不能取代宪法及立法程序,更不足以改变国家最高法律的权威语言。
据了解,彭亨及雪州政府,都针对这项裁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