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高庭諭令Casey Tang 繳付逾677萬稅款

(吉隆坡5日訊)高庭諭令大馬在逃富商劉特佐的生意夥伴Casey Tang Keng Chee,支付677萬9852令吉36仙的稅款予大馬政府。

根據馬新社報道,高庭副主簿官瑪斯麗達是基於Casey Tang Keng Chee缺席政府通過內陸稅收局所入稟的追稅訴訟,而在4月21日發出上述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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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庭線上系統,56歲的Casey Tang Keng Chee是一馬公司(1MDB)的前執行董事。他也被諭令從判決之日算起直至執法判決為止,支付一年5%利息,以及另付2000令吉堂費予作為起訴人的政府。

根據稅收局所入稟的缺席證明,當局已在今年3月16日在報章《每日新聞》刊登廣告,以作為向Casey Tang Keng Chee遞交訴訟文件的替代方式,並於今年3月30日將之張貼在Taman Sri Endah的一個單位。

該證明說:“謹此證明,Casey Tang Keng Chee並未現身。”

報道指出,大馬政府在去年12月4日通過稅收局入稟高庭,向Casey Tang Keng Chee追討2009年至2017年估稅年所拖欠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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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指出,根據2020年9月30日的各份估稅通知書,作為答辯人的Casey Tang Keng Chee在2009年至2017年估稅年的所得稅,分別為26萬560令吉26仙、47萬3004令吉48仙、160萬810令吉12仙、25萬7694令吉20仙、107萬4455令吉28仙、142萬8296令吉28仙、70萬1285令吉、31萬502令吉16仙,以及5萬7866令吉40仙。

起訴人說,上述的估稅通知書(附加)已在去年10月6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出至答辯人位於Taman Sri Endah的最後已知地址。

根據訴狀,在扣除答辯人的972令吉的超額稅金後,2009年的所得稅實為25萬9588令吉26仙。

起訴人指出,由於答辯人未能按照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03條文,在遞交估稅通知書後的30天內繳還上述稅款,因此,2009年至2017年的所得稅將被多徵收10%,因此答辯人需要繳還得稅款總額為677萬9852令吉36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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