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高庭裁決 草稿證詞可用於盤問
(吉隆坡23日訊)高庭法官裁決,辯方可將證人的草稿證詞(draft statement)用在交叉盤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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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昨日的審訊,控辯雙方就是否可將證人草稿證詞呈堂一事,發生激烈爭辯。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副檢察司當時則指,草稿證詞不能呈堂。
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今日裁決聲稱,控方是基於刑事程序法典402(B)條文,有關未簽署文件的受理性而提出抗議,反對將草稿證詞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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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到,此條文不適合用在此事件上,因辯方並不是嘗試把草稿證詞接納為證據,而是用在盤問證人上。
辯方律師哈威德吉星昨日審訊中,針對本案第54名證人余靜萍被反貪會傳召錄取口供及和主控官會面準備上庭的書面證詞一事,進行深入盤問。
希旦峇蘭因不滿哈威德吉星盤問證人有關草稿證詞的內容,而展開激烈爭辯。
他指根據法律闡明,任何未經證人簽署和宣誓的口供(書面證詞),都不能呈堂作為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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