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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裁決 基督徒可用“阿拉”

(吉隆坡10日訊)砂拉越基督教徒吉爾艾琳挑戰用“阿拉”(Allah)字眼案,吉隆坡高庭今日裁決,基督教徒有權出於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一詞。

在經歷至少10次的延遲裁決後,承審法官拿督諾碧於今早作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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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碧是在2017年10月19日和11月15日聆審吉爾艾琳“阿拉”字眼案的憲法課題。

吉爾艾琳的代表律師林興成(前排左)和阿諾希維爾(前排右)勝訴後,離開吉隆坡法庭。

在訴訟中,吉爾艾琳援引聯邦憲法第11條款和第8條款,向法庭作出幾項聲明。根據第11條款的宗教自由,在宗教信仰權利和受教育權利下,她有權利使用基督教出版物。

第8條款,是權利平等,保證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且受到法律管理中的保護,免受宗教歧視,尤其是《1984年出版與印刷法令》和《1967年海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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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爾艾琳挑戰用“阿拉”字眼案源於2008年。吉爾艾琳於2008年5月11日從印尼飛抵吉隆坡廉航終站時,被關稅局扣押8張含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教材光碟,她較後入?高庭提出挑戰,高庭法官拿督查哈拉在2014年7月21日撤銷內政部充公吉爾艾琳8張光碟決定,不過,代表內政部的總檢察署較後入?上訴庭提出上訴。

以丹斯里東姑麥潤(現任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阿邦依斯甘達和拿督扎巴麗雅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是於2015年6月23日裁決內政部必須在1個月內歸還8張含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材光碟給吉爾艾琳。

同時,上訴庭也批准吉爾艾琳所提出的“反起訴”,諭令高庭針對基督徒是否可使用“阿拉”字眼作為教材的課題進行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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