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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裁定火灾超出控制范围 车燒毁车厂无需赔

(吉隆坡19日讯)高庭批准两名汽车维修厂业者提出的上诉,裁定若火灾发生原因超出汽车维修厂控制范围,他们就毋需为客户车辆的损毁负责。

这两名业者是斯里拉哈尤以及莫哈末纳比。高庭法官哈斯布拉推翻推事庭此前谕令他们两人向61岁的车主阿末尤索夫支付2万2500令吉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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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海峡时报报道,阿末尤索夫是于2020年把本田Stream汽车送到汽车维修厂维修。在维修完成后,汽车维修厂业者曾通知阿末尤索夫当天傍晚前去取车,但他决定隔天才去领取。

然而,次日凌晨,汽车维修厂发生火灾,导致包括阿末尤索夫的车辆在内的17辆车受损。调查显示,火灾是由停放在维修厂的另一辆车电池端子松动产生的火花引发的。

无证明车厂过失 2人上诉

阿末尤索夫随后起诉该汽车维修厂。哥打峇鲁推事庭裁定阿末尤索夫胜诉,汽车维修厂业者须支付他2万2500令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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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推事庭的判决,斯里拉哈尤以及莫哈末纳比辩称判决存在错误,因为并未证明汽车维修厂存在过失。

2人随后向高庭提出上诉。

哈斯布拉在2月18日的判决理据中指出,该场火灾被认定为意外事故,并非汽车维修厂业者或其员工的过失所致。

他说,火灾原因被认定为意外事故,并非因疏忽引起,也超出了汽车维修厂业者或员工的控制范围。

“没有证据显示电池端子的安装是由该汽车维修厂员工进行的。”

归咎员工安装不当缺证据

他表示,将火灾归咎于员工安装不当,这结论缺乏证据支持。

哈斯布拉也裁定,推事庭在认定占有人责任时存在错误。

“占有人责任不适用于不可预见的风险。维修厂无法预见另一辆停放车辆电池端子松动而引发的火灾,因此不构成业者的责任。”

业者已履行应尽照管责任

对于寄托关系问题,哈斯布拉同意,当客户将车辆交给汽车维修厂维修时,双方形成了寄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关系。

但哈斯布拉指出,汽车维修厂业者已履行应尽的照管责任。

通知车主前去取车的行为,属于普通谨慎的人会采取的合理步骤。

他说,没有证据显示汽车维修厂业者的过失导致了火灾。”

高庭也裁定,汽车维修厂业者可获得2000令吉的诉讼费用补偿。

汽车维修厂业者的代表律师是茜蒂阿米拉;阿末尤索夫的代表律师则是阿末纳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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