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5日讯)马来西亚发展银行(BPMB)向30名个人与公司追讨一笔高达4亿令吉的贷款款项的诉讼,因法律基础不足,今日在高庭宣告失败。
《自由今日大马》的报道,高庭法官拿督奎周顺(译音)认为,BPMB早在2022年已就该笔贷款,成功在联邦法院向贷款接收方,即阿里斯电讯(马)有限公司(Aries Telecoms)取得简易判决,所以不得再另行向第三方索讨同一笔款项。
法官说,既然银行已透过对阿里斯电讯的诉讼获得赔偿,便不能再以自身名义,向并非贷款接收方的30名答辩人提出追讨。
值得注意的是,阿里斯电讯在今日的诉讼中,并未被列为其中一个答辩人。
据了解,这笔4亿令吉贷款原本用于在半岛沿海建设全长1562公里的光纤网络工程,BPMB在本案中指控,贷款资金疑经由阿里斯电讯,被转移至多名个人与公司名下。
不过,法官裁定,BPMB在本案中欠缺诉讼的法定地位,使整起诉讼无法成立。
“即便假设银行具备诉讼地位,所提出的指控也受既判事项原则(res judicata)所禁止。”
法官在宣读判词时解释,既判事项原则旨在防止当事人就已经裁决,或理应在先前诉讼中一并处理的争议,再次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BPMB早已在2022年,针对该笔贷款向阿里斯电讯取得简易判决,所以不得重启相关索赔。
法官指出,BPMB在较前针对阿里斯电讯所提出的诉讼中曾明确表明,银行并不关注阿里斯电讯如何使用贷款资金。
银行将提出上诉
“BPMB在上诉庭及联邦法院的书面与口头陈词中,始终维持这个立场,既然银行已接受这个立场是正确的,如今便不能再以自身名义提出新的索赔申请。”
他补充,BPMB已取得简易判决,若确实存在贷款遭滥用的情况,唯一有权追究的,只能是贷款接收方阿里斯电讯。
“BPMB轻率地绕过真正的贷款接收者,如今却试图追讨原本并不属于它的款项。”
针对BPMB辩称诉讼地位的争议未在答辩中被提及,法官指出,诉讼地位属于法庭在正式审理案件前,必须先行判定的门槛性问题。
“诉讼地位是关乎法庭管辖权的根本问题,一旦裁定起诉人不具备提告资格,案件即在一开始便宣告失败(in limine),法庭也无须再审查案件的实质内容。”
高庭也裁定,BPMB须向代表30名答辩人的10家律师事务所,支付合共32万5000令吉的堂费。
其中一名答辩人的代表律师斯里哈拉透露,BPMB的代表律师已向法庭表示,将针对高庭的裁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