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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維持地庭判決 帕瑪拉嘉無罪釋放

(吉隆坡5日訊)高庭今日維持地庭的判決,宣判一名在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和非法活動收益法令下面對9項控狀的律師帕瑪拉嘉(67歲),無罪釋放。

高庭法官慕尼亞迪是在駁回了控方就地庭在2022年11月30日宣判帕瑪拉嘉無罪釋放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後,作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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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亞迪在裁決中指出,地庭法官是在控方無法證明帕瑪拉嘉表面罪名成立後,宣判帕瑪拉嘉無罪釋放。

“高庭發現,地庭作出的無罪釋放判決是正確的。高庭沒有理由改變或干預地庭法官作出的這項判決。因此,控方提出的上訴被駁回。”

代表控方出庭的是諾拉茲哈副檢察司,帕瑪拉嘉的代表律師則是拿督威納斯古瑪。控方是在2022年11月30日針對地庭的無罪釋放判決提出上訴。

控方在審訊期間傳召了24名控方證人出庭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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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4月7日,帕瑪拉嘉身為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被指通過4張匯入有關律師事務所戶頭的支票,收取373萬5200令吉、64萬70令吉以及216萬1330令吉,相信是來自非法收益的資金。這構成了他所面對的第1至第3項控狀。

他被控於2017年8月8日至2018年2月12日期間,在位於孟沙新鎮的馬來亞銀行和大眾銀行,犯下上述罪行。

此外,除了被控從該事務所在馬來亞銀行的儲蓄戶頭中提取108萬令吉和200萬令吉的支票給予兩家公司,他也被控從該律師事務所在馬來亞銀行的來往戶頭轉移相信是來自非法收益的60萬8370令吉至該律師事務所的儲蓄戶頭。這是他面對的第4項至第6項控狀。

他被控於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間,犯下上述罪行。

至於第7至第9項控狀,則指他在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從該律師事務所在大眾銀行和馬來亞銀行的來往戶頭,轉移2萬2000令吉、159萬4757令吉以及153萬8484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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