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推翻當庭釋放裁決‧金玉華3董事需自辯

(吉隆坡3日訊)高庭今日推翻地庭宣判3名大馬金玉華私人有限公司前董事及該公司捏造廣告內容的表面罪名不成立及當庭釋放的裁決,並諭令他們需出庭自辯。

承審法官拿督莫哈末阿茲曼在宣讀判詞時說,此案的一名重要證人的供詞足以證明該公司網頁上黃金投資廣告的內容,是虛假且不符合伊斯蘭教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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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此,控方成功證明被告表罪成立,3名被告拿督林傑明(63歲)、拿督陳良傑(43歲)、阿末凱魯丁(57歲)及大馬金玉華私人有限公司需出庭自辯,案件也需交回地庭審理。”(以上人名譯音)

地庭是於去年8月27日宣判上述3名被告及公司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因不滿裁決而向高庭提出上訴。

控狀指林傑明、陳良傑、阿末凱魯丁及大馬金玉華私人有限公司於2012年2月16日至10月1日之間,在舊古仔路的金玉華辦公室內,在公司網頁製造假聲明,指黃金投資符合伊斯蘭教義,事實上並非如此。

被告和公司因此抵觸2011年商品說明法令18(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21(b)條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罰款最高25萬令吉或監禁3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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