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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批准撤控申請 慕尤丁無罪釋放

(吉隆坡15日訊)高庭今日批准前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為撤銷4項涉及2億3250萬令吉的濫權控狀,所提出的申請。

高庭法官莫哈末嘉米爾此前已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詞,並在今日開庭後,作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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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作出裁決時指出,有關控狀存在缺陷。

他也宣判,慕尤丁獲無罪釋放。

慕尤丁是透過Chetan Jethwani&Co律師樓,在4月18日向高庭提出上述撤控申請。

在3月10和13日,慕尤分別在吉隆坡法庭和沙亞南法庭面控。他面對的控狀分別是4項濫權控狀,涉及金額達2億3250萬令吉;以及3項洗黑錢控狀,涉及金額為2億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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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入稟法庭的支持宣誓書指出,慕尤丁聲稱他所面對的4項濫權控狀,並沒有透露在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下所涉及的罪行。

他說,清楚顯示,控方有責任具體說明犯罪是如何進行的,以確保他作為被告的權利受到聯邦憲法的保護,並確保他得到公正的審判。

此外,也是巴莪區國會議員的慕尤丁指出,土團黨不能被視為附屬機構或組織,因為它是在1966年社團注冊法令下注冊的。

他說,所有針對他的指控都是濫用程序,並違反了刑事程序法典154條文,因為沒有具體說明他是如何濫用職權受賄。

他指出,作為答辯人的控方,無法具體說明他如何濫權,這也清楚說明,有關指控已抵觸聯邦憲法第5條款,即獲得公平審判的基本權益。

莫哈末嘉米爾指出,有關控狀沒有闡明被告(慕尤丁)犯下罪行的方式。

他說,控狀內容模糊,導致被告感到混淆。

他也說,控狀的內容不足,以致被告無法就辯護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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