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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贪腐案撤控或罚款和解 律政司:非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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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打灵再也20日讯)律政司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强调,政府在涉及高官显要的贪腐案中撤销控状或以罚款和解,绝非给被告开出“免死金牌”。

他指出,在反洗钱法等法律下,只有在无法进行全面审讯时,罚款及和解等替代方案才会被视为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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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补充,这些法律途径并非破坏问责制,而是通过确保立即且有保证地追回国家资产,同时在复杂的证据变化与人道主义之间取得平衡,从而维护公众利益。

国际透明组织大马分会早前指出,国内反贪污及相关案件中,越来越多以罚款、和解或撤销控状方式结案的趋势。

该组织警告,若长期依赖以罚款或和解方式处理案件,可能让社会产生“以钱解决问题”的观感,削弱反贪威慑力,并影响公众对问责制度及执法机构的信任。

根据《新海峡时报》报道,杜苏基今日回应称,在贪腐案件中决定罚款或和解时,会考量数个理由和原则,包括“违法收益”的门槛要求。

“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只有在确实存在非法活动收益的案件中,才能允许罚款和解;例如在行贿案中,即便嫌疑人行贿,但若该行为尚未为其带来任何收益或非法产出,律政署在法律上便无法提供罚款和解的选项。”

他说,另一准则是财务与惩罚性威慑,即罚款数额将显著高于实际贿赂金额,确保犯罪者无法获利,同时最大化追回国家资产。

此外,检察官也会评估政府是否蒙受实际损失;若公共资金或国家资产没有受到直接消耗或损害,和解金可被视为替代全面刑事审讯的一种可行方案。

他说,控方也会综合评估案件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定罪,包括后续出现新证据、关键证人死亡、失踪或转为敌对证人,以及关键文件、物证或法律障碍等因素;若案件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漫长诉讼成本与涉案金额明显失衡,也会纳入考量。

他补充,律政署还会评估人道主义与公平因素,权衡罚款和解是否能确保立即追回国家资金或资产,并兼顾被告的个人背景或健康状况。

然而,杜苏基承认,当辩方提交陈情书后导致案件走向发生变化,确实会引发公众担忧;但他强调,陈情书绝不等于自动获得“免死金牌”。

“当律政署收到被告的陈情书时,信中提出的论点和理由不会被照单全收,律政署会积极指示相关执法机构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核实其真实性。”

他强调,罚款和解始终只是最后手段。

“由于每宗贪腐案都有其特殊性,涉案事实背景各不相同,因此必须逐案审查;只有在彻底厘清调查报告,并断定刑事起诉与资产没收均无法奏效时,方会采用罚款和解。”

贪腐案撤控须经多层审核 律政司:证据不足须依法撤控

律政司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指出,尽管控方在起诉前会确保达成初步证明,但贪腐案往往错综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共谋,实际审讯过程高度不可预测。

他解释,诸如新证据涌现、关键证人突然倒戈等不可预见的变数,往往在审讯展开后才会显现,这在起诉初期极难预防。

“因此,一旦后续发展从根本上削弱了证据,导致控方无法达到刑事诉讼的高举证标准时,本着负责任与公正的态度,控方必须依法撤销控状。”

杜苏基表示,任何撤销控状的决定都经过严格及多层评估。

他表示,反贪会与律政署会合作评估新暴露的证据弱点是否会影响控状,而在既定的标准作业程序下,首先必须由调查团队解决辩方提出的质疑以满足反贪会起诉组的要求,随后由律政署相关部门研究调查文件,评估控状在面对证据弱点时能否成立;最后由负责的副检察司和调查官向总检察署汇报,以做出最终决定。

“该决定也会通报反贪会,任何不满结果的利益相关者皆可向律政署申诉要求复审。”

杜苏基说,目前没有迫切必要审查或加强现有的罚款和解与撤销控状指南,因为现行法律和条文已经非常完善且运行有效。

“若日后发现有需要,律政署随时会重新研究和调整现有的标准作业程序和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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