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美对等贸协引争议 部分条款被指不利马

(吉隆坡28日讯)马来西亚与美国星期日签署《马美对等贸易协定》后,部分条款引发争议,甚至被指对大马不利,可能威胁国家主权。
根据白宫在其网站发布的有关《协定》的部分内容显示,《协定》第2.2条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方面,双方承认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障碍协定》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大马应允许符合适用美国或国际标准、美国技术法规或美国或国际合格评定程序的美国原产货物进口,无需额外的合格评定要求。
不征美歧视性数字服务税
《协定》第3.1条数字服务税,大马承诺不对美国企业征收歧视性数字服务税或类似税务。
《协定》第3.3条数字贸易协定规定大马在与其他国家签订新的数字贸易协定前,若可能损害美国的基本利益,须先与美国进行磋商。
《协定》第5.2条有关出口管制、制裁、投资安全和相关事项第一项内容提到,大马应通过国内监管程序,与美国合作,透过现有多边出口管制制度来规范国家安全敏感技术和货物的贸易,与美国现行的所有单边出口管制保持一致,并确保其公司不会填补或破坏这些管制。
《协定》第5.2条第二项内容指出,大马应以符合国内法律法规适用要求的方式与美国合作,限制其国民与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实体清单(《出口管制条例》744章第4补充案),以及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和非SDN综合制裁名单的个人和实体交易。
应设机制审查外资国安风险
《协定》第5.2条第三项内容指出,大马应探讨建立一个机制,审查入境投资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与关键矿产和关键设施相关的风险,该机制应与广泛接受的国际最佳实践一致,并应在投资相关事项上与美国合作。
《协定》第5.3条其他事项中也说明多项涉及防务与贸易安全的条款,包括美国将与大马合作,简化和加强防务贸易;大马应根据大马法律法规,采取并有效执行措施,打击转运和其他逃避或规避美国关税的做法,并与美国签订反逃税的合作协议。
第5.3条也提到,若大马与某一危及美国核心利益的国家签署新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经济协定,而双方磋商未能化解美国的关切,美国可终止该协议,并依据2025年4月2日发布的第14257号行政命令,重新施行相应的对等关税税率。
此外,除非在相当条件下不存在替代供应方,大马不得从特定国家购买任何核反应堆、燃料棒或浓缩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