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騷擾 威脅 濫用個資 網絡霸凌可坐牢

(吉隆坡17日訊)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任何語言或文字導致他人感到不愉快、受到威脅、侮辱他人,都可能會被控而面臨牢獄之災。

若有關言語是出現在社交媒體,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有可能把有關案件,列為網絡霸凌案,而在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下,散播含色情內容、造假、威脅、意圖醜化導致傷害他人、迫害或騷擾他人都有可能抵觸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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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法令,一旦罪成,將被判最高1年監禁,或5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馬來西亞前鋒報》引述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文告說,該會積極的監督所有社交媒體平台,如臉書、推特或WhastApp。

該會說,那些熱愛在社交媒體隨意留言導致他人受影響者,都可能因此構成網絡霸凌罪,而可能被監禁不超過一年。

“我們從今年1月至10月,一共接獲3772宗網絡霸凌投報,唯多數都發生在海外社交媒體平台,包括性騷擾、威脅、濫用個人資料致影響到他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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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說,其中180宗投報在上述法令下調查;至於在該會權限範圍外的案件,則會交給相關的執法單位調查,包括警方。

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說,該會也接獲一些冒用他人名義開設假賬戶,刻意留下造成他人困擾的留言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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