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未繫安全帶遭截查‧拍交警照確定身份‧銀行經理被扣3天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11日訊)銀行經理申訴,他因未繫上安全帶而遭交警攔截,為確定交警身份,他當場用手機拍下交警照片,疑激怒交警而惹禍上身,遭對方以阻差辦公的罪名扣留3天。

他還聲稱,交警涉及製造假口供,試圖把他控上法庭,但最終不了了之,無條件釋放他,令他懷疑交警涉及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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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的當事人邱國明聲稱,該名交警誣賴他在被要求出示證件時口出狂言:“你沒有權限拿我的身份證及駕照(Lu apa kuasa mau ambil gua punya IC dan lesen)”,並以此為證據,援引阻差辦公的罪名,把他控上法庭;經過3天延扣調查後,警方疑無證據而無條件獲釋他。

獲釋時警方竟向他道歉

他說,獲釋時,警方竟然跟他道歉,並要求他把這件事忘掉。

原來只是未繫上安全帶的罪名,卻遭扣留3天,邱國明在獲釋後反報案,指責交警濫權,並在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及泗岩末區國會議員林立迎的協助下,於週六召開記者會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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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國明重申,他不曾說過“你沒有權限拿我的身份證及駕照”這句話。他表示,當時他是因為擔心有人冒充警員,而對方已取走他的證件,他才拿出手機拍下對方的照片自保,沒想到卻因此惹上3天的牢獄之災。

名牌被遮疑冒警故拍照

他聲稱,他是於5月28日與朋友到馬六甲,為朋友慶祝生日。事發當晚9點半,用過晚餐後,他們分乘兩輛車在前往馬六甲鎮的途中,因未繫上安全帶駕駛,而遭交警攔截在路旁。

由於交警的名牌及編號已被護帶遮住,他擔心對方可能是“假警察”,所以只是向交警出示身份證及未附有照片的駕照,並未把證件交在對方手上,惟此舉疑引起交警不滿,而大聲喝令他立刻交出證件。

“交警再要求我交出附照片的駕照,可當時我很緊張,加上很暗,我找不到,交警以沒辦法確定我的駕駛類別,而要求我到附近警局協助調查。”當時,邱國明答應到警局助查,但要求交警退還證件,但交警拒絕。

在電詢行動黨亞沙區國會議員陸兆福的意見及確定交警的權限後,邱國明以手機拍下交警的摩多車牌及照片,此舉再度引起交警不滿,奪取邱氏手機不果後,直指對方阻差辦公,立刻召喚警員及同事前來協助,言語中更透露要扣留邱國明。

邱國明聲稱,該名交警召喚同事不久後,一輛警車及兩輛交警摩多抵達,而該名交警見到同伴抵達,便不停地在旁高喊:“用手銬銬他、銬他”。警員要求他合作,坐上警車到警局助查。

交警要扣留拒傳票結案

邱國明在無選擇下坐上警車,被帶返警局。到警局後,他被安頓在一間會議室裡。期間有許多警察來來往往,有的在詢問事發經過後,都很訝異,為何沒有繫上安全帶的小罪名,竟然鬧上警局。

“我曾問其他警察,我到底犯了甚麼錯,更把事發經過告訴他們,他們說只是小事,無需扣上手銬這麼嚴重。”

高聲斥罵要雇主開除他

在警方檢查車子及錄取口供後,邱國明意外地在錢包裡找出附照片的駕照。警方因此向他開出傳票結案。“可是等了15分鐘,不見有人歸還證件,當我向警察提出疑問時,就看到那名交警。”

他披露,該名交警高聲地斥責:“你要拿甚麼證件?我要銬你,我要扣留你,誰允許你回家的?我要讓你的雇主知道,我要他開除你。”

邱國明頓時感到害怕,也質疑為何警方這邊廂同意以傳票結案,但另一廂的交警,卻要扣留他。他不停問警察,他到底犯了甚麼錯,但沒有人回應。

被指口出狂言控上庭

邱國明從馬六甲中央縣警局轉移至馬六甲中央縣交通警察總部的扣留所,並兩度被帶上法庭。

他透露,被收押以前,有一名交警曾要求他簽署一份文件,但他拒絕,並要求聯絡家人及公司,交代情況。“當天晚上,我被關在一間10人共室的扣留房,不被允許跟任何人,包括家人、朋友聯繫。隔天早上,我就被帶上馬六甲推事庭。”

警方向推事申請延扣,在宣讀控狀時,邱國明才知道,交警是援引刑事法典第186條文(阻差辦公)提控他,並指責他在要求出示證件時,以:“你沒有權限拿我的身份證及駕照(Lu apa kuasa mau ambil gua punya IC dan lesen)”,辱罵交警。

以未摘取指紋為由延扣

邱國明向推事進行自辯,而推事較後也允許交警延扣2天調查真相。“我根本沒有講過這句話,我承認我是沒有繫上安全帶,但不至於要被扣留,甚至可能被控上法庭吧?”

經過一天的調查,邱國明於5月30日再度被帶上推事庭,以同樣的罪名申請延扣3天。他在庭上提出強烈反對,當推事詢問控方延扣的理由時,後者的解釋是尚未替被告拍照及摘取拇指指紋。

“我反對的理由是,前一天已有查案官替我錄取口供,而我也清楚交代事發的經過,我沒有說過:Lu apa kuasa mau ambil gua punya IC dan lesen這句話,全是交警虛造的。”

推事之後允許延扣一天,指示警方於隔天即31日就須放人。邱國明於31日下午3點半無條件獲釋,他聲稱,帶領他離開牢房的警員要求他在獲釋後,把這件事忘掉,同時代表警方向他作出道歉。

怕有意外才拍照留證據

邱國明在獲釋後,由朋友護送回吉隆坡,再到十五啤警局報案。

在他報案的同時,恰好又有一名女受害者向警方申訴,她遭假警攔截,後者取得她的證件及錢包後,要求她到警局助查,結果自己卻騎摩多離開。“這名警察同樣穿著警察制度,但同樣可以是假警察。”

他說,他是因為擔心有這種情況發生,所以事前並未直接把證件交給對方。“交警之後要求我尾隨他到警局,但拒絕交回證件,我擔心會有甚麼意外,所以才拍下照片。”

他表示,如此一來,一旦有意外發生,至少還留下照片作證據,能根據摩多的車牌及對方的樣貌進行追查。

友人稱聽到警說要拷打

事發當晚,與邱國明共車的3名男性友人也一併被帶往警局,協助調查至凌晨3時許。

3人在記者會中聲稱,當交警的同事抵達現場時,他們都聽見這名交警大聲說道,要用手拷拷著邱國明,除了要扣留他,還要在扣留室裡毆打他。

他們在錄取口供時,都有向警方提及這件事,惟在程序結束後,警方要求他們在口供書簽名時,這個重點卻被省略。

他們曾質問有關警員,但警員警告他們,如果要回吉隆坡,就不要再多事。

另外,他們曾把替換的隱形眼鏡及沖洗藥水交給警方,要求後者交給邱國明,但邱國明在被扣留期間,卻不曾接獲任何物件。

三人雖有出席記者會,但拒絕上報。

疑激怒交警被對付

邱國明聲稱,在被扣留期間,從駐守的警員口中獲悉,他應該是激怒了這名叫“莫哈末”的交警,而整個警局的人都知道這名交警不是好惹的人物。

“難怪我被逮捕時,警察也說,最好趕快上車,不要惹怒這名交警。”

他因此懷疑,自己是因為交警的濫權,把小事化大,自己偽造假投報,欲把他控上庭。

他聽說,在他被收押之前,有一名華裔婦女因未繫上安全帶,被交警開罰單時,大聲斥罵交警抄快點,而且還要開車撞交警,母子兩人因此被扣留;惟之後,他從另一名扣留犯口中獲悉,這名華裔婦女其實是趕時間,要求交警快些開罰單,結果就被關進來了。

因此邱國明有理由相信,應該還有許多類似案例的受害者。“我相信,有好的警察,也有壞的警察,希望大馬皇家警察可以改善現有的制度,恢復我們對他們的信心。”

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促設獨立調查委會

潘儉偉促請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以處理涉及警方的投訴案件。

“從邱國明的事件看來,明顯已有警員涉嫌濫權,警局裡的警員都知道這名交警是不好惹的人物,也知道這只是小案,但因為是邱國明得罪了交警,所以他就要被對付?為何這名交警卻從來不曾受到上頭處分?”

他說,這不是第一次發生警員濫權的案件,但警方卻不曾有過任何改善。

泗岩沫區國會議員林立迎:律師未到不應錄供

林立迎聲稱,一如我們在任何警匪電影或電視劇所見,任何人在被捕後,有絕對的權力聘用律師代表發言,而在律師未抵達以前,警方是不被允許與被捕者獨自錄取口供。

他披露,刑事程序法典第28A條文已清楚說明,任何人在被捕前,警方有必須告訴對方所犯的錯誤,同時必須給於對方時間,聯絡家人包括律師。

“警方也必須給予被捕者與律師私自交談的時間,在這段時間裡,警方不允偷聽。”

他說,這項條文是於2007年3月6日生效,全國總警長丹斯里依斯邁奧瑪在去年的12月28日,也致函通知律師公會,指全國警局都會設特別房間,作為律師與被捕者交談的空間。

“所有警員在替被捕者錄取口供前,也強制性需要向對方解釋第28A條文闡明的基本權限。”他說,可惜的是,在邱國明事件上,有關警員本根本未告知邱氏的基本權力。

林立迎聲稱,任何人遇到相同的情況,可向律師公會投訴:0320261313(Christina)或[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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