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2013年過期‧交警誤為2003年

(森美蘭‧馬口6日訊)馬口百家村村長鍾明甫於2002年更新駕駛執照,執照至2013年才逾期,沒想到交警卻擺烏龍,把2013看成2003,指他的駕照已過期。

他日前在茶室與朋友談天時,大家提起陸路交通局規定人民更新駕照,可選擇更新最少1年、3年或最多5年,每年3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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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說他的駕照有效期共10年,大家都不相信,結果他拿出駕駛執照證明,的確有效期是在2002年11月29日至2013年1月20日。

鍾明甫解釋,他在2002年11月29日一次過繳交5年的駕照費至2007年11月28日,後來他詢問陸路交通局的官員是否能提早一兩年繳交駕照費,官員說沒問題,於是從逾期的日期算起,加上兩次都提早兩年繳交,因此才累積至2013年1月20日。

“官員發出一張有效期為10年2個月的駕照給我,至於官員是怎樣計算,我也覺得莫名其妙。”

他回憶起一件趣事,是2009年他從馬口驅車到芙蓉途中遇上交警設路障,警員指他的駕照逾期6年要發傳票,他反問對方有沒有戴眼鏡,交警才知道自己錯把2013年看成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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