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馬斯蘭控洗黑錢給假口供 撤訟申請24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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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9日訊)巫統笨珍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阿末馬斯蘭欲的撤銷其洗黑錢及給假口供提控申請,地庭擇定於7月24日作出裁決。

主控官莫哈末慕克再尼說,被告理應在控方還沒有移交該案文件給其代表律師前就提出申請,因此如今提出的申請是沒有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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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強調,針對被告的指控是有根據且沒有缺陷的,因為它更傾向於事實性質。

他促法庭駁回阿末馬斯蘭的申請,以便繼續審訊,讓潛在控方證人日後可以前來法庭供證。

54歲的阿末馬斯蘭是於2月11日向法庭提出撤銷對他作出的兩項提控申請。

被告代表律師阿末哈米迪聲稱,控方對其當事人的指控並沒有清楚說明相關罪行,因此是殘缺及沒有根據的。

“很顯然控狀沒有根據,也沒有提及罪行,至於(在控狀書上說明的)罪行讓人混淆,因此,我們提出這項(撤銷控狀)申請。”

法官阿茲曼在聆聽雙方的陳詞後,擇定於7月24日針對這個申請作出裁決。

因為沒有於2013年報稅年向稅收局申報他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處獲得的200萬令吉,違反《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13(1)(a)條文,阿末馬斯蘭因此被控洗黑錢。

被告也是財政部前副部長,他被指控從納吉收取的錢是來自非法活動,即於2013年11月27日收到該筆通過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支票發出的錢,並於當天親自去兌現,而此舉也違反《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

一旦罪成,他可以被判罰款不超過500萬令吉、坐牢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阿末馬斯蘭面對的第二項控狀,則指他於2019年7月4日在國會大廈向反貪污委員會官員供證時給假口供,違反《2001年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第32(8)(c)條文。

一旦罪成,他可以被判罰款不超過300萬令吉、坐牢不超過5年及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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