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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佈基本法23條草案 具域外效力 加重“煽動罪”刑期

(香港8日綜合電)香港周五公布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基本法23條草案),其中包含對叛國與叛亂罪處以無期徒刑,亦把對中國共產黨領導階層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仇恨納入“煽動意圖”罪,把最高刑期提高到7年。

在中國於2020年鎮壓規模龐大、時而暴力的民主抗爭活動,而實施了一項國家安全法後,香港這次公布的法案將成為香港的第二部國家安全法。該草案在經過一個月的公眾咨詢期後,港府快速推進該法案,並在咨詢結束9天後公布了這項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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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公布的香港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出5類新的罪行:叛國罪、叛亂罪、間諜罪、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罪和境外干預罪。

當局提議將無期徒刑定為叛國罪、叛亂罪、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罪和煽動中國武裝部隊成員叛變罪的最高刑罰。叛國罪行包括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等。

這項法案也修改了香港殖民時代的“煽動意圖”罪,涵蓋煽動對中國共產黨領導階層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仇恨,煽惑任何北京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最高刑期從2年提高到7年。

根據這項草案,當局可以向法院申請,在沒有指控的情況下可拘留被捕者最多16天,並禁止他們在拘留期間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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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先前的法案一樣,新國安法規定,這些罪名也適用於在香港境外執行的行為。

至於香港外國企業所密切關註的部分中,這項草案對“國家機密”提出多重定義,不僅涵蓋技術,也涵蓋“重大決策”,以及香港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這項草案也將非法取得、擁有和揭露國家機密定為刑事犯罪,但在特定條件下提供“公共利益”的辯護。在國家機密罪行方面,草案指出,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機秘,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

在間諜活動罪行方面,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違法者可判囚20年。禁地是指香港的防衛工事、軍事或國防設施等。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違法者可被判囚14年。

在境外干預罪上,在不當手段中,配合境外勢力意圖帶來干預效果下,作出關鍵失實陳述可以入罪。關鍵失實陳述可口頭、書面及“其他行徑作出”,也可明言或暗示。

草案也列明“境外勢力”定義,除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黨、境外追求政治目的的組織,也包括國際組織,以及上述組織的關聯實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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