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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部分權力轉交元首 國安法修令一讀

(吉隆坡18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達基尤丁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修改備受爭議的2016年國家安全理事會法令(MKN)一讀,削弱首相在該理事會的權力,並恢復國家元首的權力。

政府建議修改法令第2條文,以“國家元首”取代“首相”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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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權力轉交給國家元首

在此修正案下,原本首相是在該理事會的勸告下,有權頒布受到安全威脅的特定地區為“保安區”,現在將權力轉交給國家元首。同時,國家元首也有權力隨時撤除有關頒佈令。

政府也修正案第42條文,建議以“理事會”取代“首相”字眼。

早前,希盟政府曾在2019年4月在下議院提呈這項修正案,後來在同年7月10日突然宣佈撤回這項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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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下議院副議長倪可敏解釋,政府是聽取總檢察長的意見後,決定撤回這項法案。

刪除副揆為理事會副主席

法案也修改第6條文,以刪除副首相為理事會副主席的字眼,並賦予理事會主席權力從理事會成員中委任一名副主席,這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理事會成員。

政府也修改法令第21條文,營運主任賦予權力除了要求政府機構,也可要求任何個人或機構提供有關個人或機構的資料或情報。

法案增設新條文,闡明任何不遵守上述條例的人士,可被判坐牢不超過5年,或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除了政府機構,違例的機構可被判罰款不超過20萬令吉。

政府也修正法令加強刑罰,可從原有的坐牢不超過2年,改成不超過5年,確保該理事會的資料或情報不會外洩。

法案修改第18(6)條文,要求一旦政府宣布任何地區為“保安區”後,需要盡快在憲報頒布和提呈給國會上下議院辯論。如果上下議院決定撤除有關頒布令,政府需要立即停止執法。

法案也增設新42A和42B條文,闡明若有任何公司、合夥公司、組織的董事、職員、合夥人、經理、秘書或其他職員,若抵觸這項法令,可各別被提控。

如果有關公司或組織被發現犯錯,可被懲罰,除非他可以證明他對此事不知情或未經他的同意下進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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