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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肆能否賣酒視乎執照 安努亞:國安會將厘清

(吉隆坡25日訊)聯邦直轄區部長丹斯里安努亞慕沙說,在行管令期間,食肆是否能開門營業或賣酒是取決於執照,而警方是負責行管令及標準作業程序事宜的執法單位。

他指出,現階段僅有餐館獲準營業,酒吧及夜總會仍被禁止開放。一旦落實行管令,即需遵守標準作業程序,這也是法律的一部分,所以是由警方負責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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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努慕沙說,他了解到隆市日前有食肆業者控訴被警方禁止賣酒,認為當中確實有一些糢稜兩可,惟他們也要求國家安全理事會作出解釋,畢竟警方也是根據國家安全理事所制定的標準作業程序展開執法。

他解釋,食肆有多種類型的執照,包括餐館執照或酒吧執照,也有的是同時持有兩種類型的執照。

SOP確保防疫沒禁酒

“持有餐館執照業者則可在遵守標準作業程序下開業,而持有兩種類型執照的業者則在酒吧未開放下,暫時只能開放餐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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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努慕沙說,雖然有一些酒吧會賣食物,但他們持有的是酒吧執照,現階段不能營業。

不過,他指出,他個人的看法是,若一間食肆是擁有餐館及賣酒執照,售賣酒類並無過錯,因為根據行管令標準作業程序來說,主要是要確保防疫及人身距離,不是禁止賣酒喝酒。

“有關課題已被帶上到國家安全理事會,我相信當局會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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