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炳壽:基本操守‧總辭論符合政治道德

(吉隆坡)馬華中委顏炳壽律師針對“總辭論”出現多種不盡相同的引述與詮釋,甚至被說成“要挾論”,因此他作出澄清說,總會長若因為被投不信任票而辭職,所有被委任黨職者則必須“總辭”以明志,這是符合政治道德規則的唯一選擇。

中委會有權推翻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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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換句話說,若總會長被投不信任票而辭職後,所有被總會長委任的會長理事會成員、中委會成員、各州聯委會主席、黨中央各局主任等都必須集體辭職,以便讓新任總會長重新委任,這是民主政治運作的基本規則。

他說,若翁詩傑被投以不信任票,翁詩傑已明確表示,他肯定會接受裁決而辭職,這也是從政者應有的基本政治操守。

顏炳壽也指出,基於政治理念原則問題,若有些領袖認為有污點包袱的蔡細歷出任總會長領導馬華,是違反其個人從政的原則,那麼辭職甚至退黨是其中的選擇。

他認為,較早前被詮釋成“要挾”中央代表的“總辭論”是過份簡化、籠統及已被錯誤引述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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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引述馬華黨章46條款列明,總秘書、總財政、組織秘書及票選的副總會長都是會長理事會的當然成員,除非他們都辭去黨職,否則要求他們“總辭”是不符合黨章的做法。

他說,馬華黨章47條款則闡明,會長理事會的議決必須提呈至中委會,中委會有權力及責任核准、修正或推翻會長理事會的議決。而中委會的任何議決,若不受中央代表的認同,中央代表也可以通過代表大會或特大否決。

“這是馬華黨章闡明的決策程機制,任何‘下層´的決定必須接受‘上層´的審核,這僅是組織決策過程中層層監管的必然環節。”

顏炳壽強調,當“上層”履行職責,對“下層”的決定做出適當的審核修訂,這不能簡單的詮釋成“上層”(中央代表)對“下層”(會長理事會)投以不信任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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