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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大選前夕被解散 土團黨入稟提5訴求

(吉隆坡22日訊)為“預防”被社團註冊局在來屆大選前夕毫無預兆的解散,土著團結黨於今日入稟高庭,強制當局在撤銷該黨註冊前,必須遵循一切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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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前,希望聯盟入稟高庭,要求強制社團註冊局就其沒有對希望聯盟的註冊申請出回應。

土著團結黨於今日下午通過該黨總秘書拿督沙魯丁(61歲)入稟高庭,並在把社團註冊局列為唯一答辯人的訴訟中,向高庭提出5大訴求,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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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高庭宣判社團註冊局在處理任何涉及土著團結黨的事宜,包括任何投訴、爭議、調查或任何土著團結黨被指違法的事項時,必須依據《1966年社團法令》3A、13、16或66條文所闡明的一切程序或規定;

2.要求高庭宣判社團註冊局不可在拒絕遵守《1966年社團法令》3A、13、16或66條文所闡明的一切程序或規定情況下,撤銷土著團結黨的註冊;

3.要求高庭宣判社團註冊局拒絕回覆土著團結黨誌期2017年11月23日、2017年11月29日及2017年12月8日信函的做法,已違反《1966年社團法令》,且屬於一種濫權的表現;

4.要求高庭宣判社團註冊局在處理任何涉及土著團結黨的投訴或爭議時,必須依據《1966年社團法令》16及66條文,於法定期限內展開符合法律程序的調查;

5.要求高庭發出禁令,禁止社團註冊局或其官員和代理,發出任何涉及土著團結黨事宜的官方聲明,除非有關聲明符合《1966年社團法令》。

在訴狀中,土著團結黨指出,社團註冊局過去所作所為令該黨有理由相信它具有惡意企圖,並串謀國陣剝奪土著團結黨在來屆大選上陣的機會;若高庭不禁止當局,這些詭計就極有可能得逞。

訴狀指社團註冊局在處理涉及土著團結黨的事宜時,拒絕遵守社團法令所闡明的法律程序,包括拒絕承認土著團結黨於去年11月2日召開的特別代表大會、出席土著團結黨特大的人數、增加最高理事會人數、修改黨章等事務。

“自土著團結黨成立以來,社團註冊局曾分別於去年11月9日、11月16日、11月17日及今年1月10日,四度發表各種向土著團結黨施壓及威脅解散該黨的聲明。”

“答辯人(社團註冊局)的所作所為,特別是有關土著團結黨被指違反黨章並可因此遭解散的言論,在法律角度來說是一種威脅,這不僅為土著團結黨的領袖和會員製造擔憂,更引起社會大眾的不安,因為民眾已接受土著團結黨是一個可在來屆大選寄予希望及給予支持的合法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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