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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可用“阿拉”字眼 政府放棄上訴

(吉隆坡15日訊)政府已撤回高庭宣判非穆斯林可用“阿拉”字眼判決的上訴。

《透視大馬》網站報道,代表總檢察署的高級聯邦法律顧問,已於4月18日提交了終止上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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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內政部長和政府)不打算繼續處理2021年3月12日提交的上訴通知,並要求全面撤回此上訴,不予指定費用。”

據悉,一名法院職員證實收到了通知。

吉隆坡高庭於2021年3月10日裁決,基督教徒有權出於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一詞。政府和內政部隨後針對高庭的裁決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諾碧阿里芬說,大馬政府在1986年下令禁止基督教刊物使用“阿拉”字眼,是違憲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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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馬哈迪政府發佈指令,以維護公共秩序為由和避免穆斯林和基督徒之間的誤解,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

來自砂拉越的基督教徒吉爾艾琳挑戰用“阿拉”字眼案源於2008年。吉爾艾琳於2008年5月11日從印尼飛抵吉隆坡廉航終站時,被關稅局扣押8張含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教材光碟,她較後入稟高庭提出挑戰,高庭法官拿督查哈拉在2014年7月21日撤銷內政部充公吉爾艾琳8張光碟決定。

不過,代表內政部的總檢察署較後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

上訴庭隨後於2015年6月23日裁決,內政部必須在1個月內歸還8張含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材光碟給吉爾艾琳。

同時,上訴庭也批准吉爾艾琳所提出的“反起訴”,諭令高庭針對基督徒是否可使用“阿拉”字眼作為教材的課題進行聆審。

吉隆坡高庭於2021年3月10裁決,基督教徒有權出於宗教和教育目的,使用“阿拉”一詞。

除了使用“阿拉”一詞,另三個允許基督教在出版刊物使用的字眼是“Kaabah”(伊斯蘭教麥加聖堂)、“Baitullah”(真主之家)和“Solat”(祈禱)。

諾碧阿里芬說,沙巴和砂拉越的基督徒社群早在400多年前已開始使用“阿拉”這個字眼,並沒危害公共秩序,這點是不能被忽略的。

她指出,內政部於1986年12月5日發佈的指令是不合法及違憲的,因為沒有法定依據,超出了《1984年出版與印刷法令》的宗旨。

在訴訟中,吉爾艾琳援引聯邦憲法第11條款和第8條款,向法庭作出幾項聲明。根據第11條款的宗教自由,在宗教信仰權利和受教育權利下,她有權利使用基督教出版物。

第8條款,是權利平等,保證她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且受到法律管理中的保護,免受宗教歧視,尤其是《1984年出版與印刷法令》和《1967年海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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