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輕判 控方上訴 廠工改監1年2鞭

(檳城訊)工廠員工承認非禮女店員,北海地庭判罰款1萬5000令吉,控方不滿刑罰過輕提出上訴,高庭司法專員拿督諾汀週四推翻北海地庭判決,改判被告坐牢一年及鞭笞2下,刑期從週四算起。

諾汀下判前說,法庭必須以公眾利益為最大考量及依歸,所作判決必須足以讓他人警惕,以及保護到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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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此案的案情很直接,案情也顯示被告在幹案過程對受害者使用暴力。

“這是嚴重罪行,雖然地庭法官也指這是嚴重罪名,但有關判決無法反映這一點。”

他說,被告承認有罪,而有關刑罰是最高可判坐牢10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任何2項處罰,為此他推翻北海地庭判決。

由於被告呈上資料指他是殘障者,諾汀判決後也詢問辯護律師普尼瓦仁,被告是否有醫生證明不適合施以鞭刑。由於被告無任何醫生證明不適合鞭刑,為此鞭刑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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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被告伊斯瓦迪原先被控觸犯刑事法典377C條文,即在未經同意下,對一名23歲巫裔女子作出違反自然肉體交媾。但在去年10月24日,控方撤銷有關指控,改控他非禮,控狀指他在2013年10月6日下午6時10分,在威中柔府嘉雅一帶的旅館非禮一名23歲巫裔女子,觸犯刑事法典354條文。

被告承認非禮後,地庭法官判他罰款1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則需以6個月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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