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 盜用金額 Royal Gold負責人控4罪

(八打靈再也23日訊)皇家黃金公司(Royal Gold)負責人拿督葉義虎(譯音)涉嫌以投資為名,非法集資51萬6700令吉,並盜用投資者66萬6700令吉的財物金額,今日被控上八打靈再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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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的葉義虎抵觸刑事法典403(不誠實地挪用財物)條文和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137條文,今日分別在第一推事庭、第四推事庭和第二地庭面臨4項控狀。

法官和推事允許被告以7萬5000令吉保外候審,由其女兒擔保,案件擇定3月26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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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控狀指被告於2014年10月31日在沒有合法執照的情況下,接受巫裔女子瑪斯杜拉(52歲)7萬令吉的存款。次控狀指被告於同年7月至11月間接受受害者陳成達(譯音,50歲)44萬6700令吉的存款。

兩項控狀指被告觸犯2013年金融服務法令137(1)條文,罪成可在同法令137(2)條文下,被罰款50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地庭法官瑪貝茜拉允許被告分別以2萬5000令吉和1萬令吉保外,每月須到鄰近警局報到。由於被告處於破產狀態,法官諭令他交出國際護照。

被告律師拿督西華南丹亦在庭上呈交破產和健康報告予法官,證明被告身患高血糖和高血壓等疾病。另外2名律師為鍾德利和張智美(譯音)。

第3項控狀指被告於2014年4月15日不正當使用控方瑪斯杜拉價值22萬令吉的金條,以作投資用途。第4項控狀指出,被告在2014年7月至11月間,以皇家黃金公司總監身分,挪用陳成達的44萬6700令吉。

兩項控狀指被告抵觸刑事法典403(不誠實地挪用財物)法令,罪成可判不超過6個月但不少過5年監禁,判處鞭刑和另加罰款。

承審推事分別是諾莎希拉和諾阿里芬,他們分別允許被告以2萬5000令吉和1萬5000令吉保外;主控官為阿布阿沙南副檢察司。

被告聆聽通譯員宣讀4項控狀後,否認有罪,獲准以總額7萬5000令吉附帶條件保釋外出。

皇家黃金公司以投資黃金和石油為賣點,承諾每月分發2%回酬,在數年間吸引逾1500名投資者注資,涉及金額達2億令吉,並於2012年9月27日被國家銀行列入警示名單。

警方於今年1月杪逮捕了6名年齡介於46至61歲的嫌犯,包括1名拿督斯里和3名拿督;其中4名嫌犯包括主謀被警方援引2013年防範罪案(修正及延伸)法令(POCA)延扣。

由於落網嫌犯以皇室成員名義來鞏固投資者信心,警方也就此案件向這名皇室成員錄口供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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