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開發湖內山案 控辯方完成陳詞週四判決

(檳城16日訊)非法開發檳島湖內山的General Accomplishment私人有限公司,面對沒有遵守通告提呈土木工程圖測及修復土地兩項指控案,今日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地庭法官查哈拉案訂週四判決。

General Accomplishment私人有限公司因非法開發檳島湖內山,在2013年7月11日被控及被判罰款3萬令吉後,2014年3月5日該公司再被控沒有遵守有關通告提呈土木工程圖測及修復土地兩項指控,當時該公司總經理羅哈娜否認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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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控狀指General Accomplishment私人有限公司,身為檳州東北縣巫金13洛11396地段地主,於2013年10月31日沒有遵守2013年4月25日在1974年道路、溝渠及建築物法令第70A(5)條文下發出的通告(ii),即沒有提呈土木工程圖測以申請准證,觸犯1974年道路、溝渠及建築物法令第70A(9)條文,可在相同條文下被定罪。

次控狀指該公司於2013年10月31日,沒有遵守2013年4月25日在1974年道路、溝渠及建築物法令第70A(5)條文下發出的通告(viii),即沒有修復土地,進行穩固山坡工作及永久性防止水土流失及土壤侵蝕措施,觸犯與上述條文相同的罪名。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者,必須判處不超過5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此案由代表檳島市政廳的主控官希蒂凱努負責,而General Accomplishment私人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師為洪春本,今日市政廳及General Accomplishment私人有限公司皆無派代表到來聽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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