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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擁4000公斤食油 11印尼男認罪

(加影18日訊)11名印尼籍男子因非法持有4000公斤的管制品,即食用油罪名而在地庭面控;他們皆承認有罪。
11名被告分別是31歲的陶菲克、25歲的莫哈末德賽富努爾、48歲的馬迪依斯邁、33歲的阿特里曼努爾丁、48歲的莫哈末德納紮里、42歲的莫哈末德賽迪、25歲的穆納瓦爾、54歲的里基、23歲的依克拉姆拉、20歲的莫哈末德亞尼及29歲的阿德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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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被控與另一名在逃者於本月12日晚上8時35分,於加影再也1路某無名場所內非法持有4000公斤管制品食用油。
上述指控根據1961年供應控制法令第21條文提控,罪名成立可依照該法令第22(1)條文,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最高可處以不超過100萬令吉罰款或最高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若為第二次或以上犯罪,罰款可高達300萬令吉或最高5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此前,國內貿易與生活費部的檢控官莫哈末德賽富賽丁不建議給予任何保釋,因為所有被告均無固定住所且非大馬公民。同時要求法庭擇定提交化驗報告日期。
所有被告都沒聘請律師,也未提出抗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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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瑪祖阿麗娜阿都拉昔同意所有被告不準保釋,案展12月17日,以待化驗報告後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