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擁受保護動物‧司機監1月罰1.8萬

(彭亨‧關丹)一名羅里司機因非法擁有及虐待受保護動物而面對6項控狀的罪名成立,被推事庭宣判各項罪名罰款3000令吉兼入獄1個月。由於刑期同時執行,被告只需繳付1萬8000令吉及入獄1個月。

這也是國內第一起因非法擁有及虐待受保護動物,而被判入獄的案件。若被告無力繳付罰款,則每項罰款以入獄1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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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31歲的溫迪南,他被控於今年1月11日晚上9時30分,在關丹武吉烏美路一間住家內,私藏25隻熊腳掌和22隻熊掌;這些動物肢體,都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令下受到保護的“馬來熊(Helarctos malayanus)”。

此外,被告也非法擁有2330隻活生生的孟加拉巨蜥(Varanus bengalensis)、一隻褐林鴞(S t r i xleptogrammica/貓頭鷹類、246隻倉鴞(Tyto alba/貓頭鷹類),以及72隻馬來雕鴞(Bubosumatranus/貓頭鷹類);這些也是於野生動物保護法令下受到保護的動物。

被告因此觸犯5項1972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64(1)條文(非法捕捉),以及1972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92(1)(c)條文(虐畜)。

被告於11月6日被提控上法庭時,已經向推事庭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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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令64(1)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可面對最高不超過5000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而在92(1)(c)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同樣可面對最高不超過5000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僅負責送貨要求輕判

被告代表律師賽阿茲瑪為其求情時表示,被告的職業是羅里司機,負責送貨。他表示,被告只是賺取運輸費,同時,控方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涉及非法獵捕或買賣受保護動物,因此法庭應該輕判。

他說,被告已經答應不會重犯。

主控官為雪拉娜副檢察司指出,有關受保護動物市價值48萬33550令吉,因此推事庭不應輕判被告。

她指出,根據《每日新聞》今年5月份的一篇報導指出,馬來西亞已經成為走私野生動物及受保護動物的中心點之一。

“我希望推事庭給予被告相應的懲罰,以警惕其他人。”

她說,馬來西亞如今已經成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組織成員之一,因此各界應該在保護動物方面,給予更大的支持。

這起案的推事艾琳依莎貝魯聆聽雙方呈詞後,作出有關判決。

首位擁受保護動物判監

來自野生動物保護局的官員莫哈末哈斯迪受詢時表示,據他瞭解,這相信是全國首位因為非法擁有及虐待受保護動物,而被判入獄的案件。

他也不排除被告可能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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