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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延迟赔偿 上诉庭判国能赔逾54万利息

(吉隆坡3日讯)国家能源公司(TNB)因在输电线项目中延迟赔偿地主,被上诉庭裁定需向一家公司支付54万7105令吉的迟付利息。

以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李瑞成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认为,由于行政延误,Lambang Kelana在超过5年的时间里无法取得应得的款项,属于不公平对待,因此国能必须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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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两司为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玛奥玛和拿督黄健强。

据《新海峡时报》报道,根据法庭文件,国能在2007年未根据电力供应法令第11条文所规定的通行权程序,就擅自进入Lambang Kelana的土地,进行输电基础设施建设。

“该条文规定,国能在进入私人土地建设或安装电力基础设施前,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包括发出正式通知,并对土地使用干扰或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报道指出,Lambang Kelana既没有收到法定通知,也未因部分土地被征作通行权,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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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纠纷演变成一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争议。直至2020年,国能才支付210万令吉赔偿金,但并未包括任何延迟利息。”

2021年,森州政府决定国能应支付136万9332令吉95仙的迟付利息给Lambang Kelana,以补偿其在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逾期付款。

不过,国能随后入禀高庭申请司法复核,并成功推翻有关决定。

阿兹玛奥玛在宣读上诉庭的一致裁决时表示,高庭审理法官对相关法令的解释过于狭隘,属于错误诠释。

“剥夺上诉人依法应得的迟付利息,显然侵犯其在联邦宪法第13(2)条文所保障的宪法权利。

“尽管拖延是由土地管理员造成,但国能却能利用这笔本应支付予Lambang Kelana的款项赚取利息,实属不当利益。”

上诉庭指出,任何允许政府当局或持牌单位拖延赔偿,却不受惩罚的法律解释,都是不公义的。

“我们确信,国家任何一项立法都不应纵容法定机构拖延公义,而让无辜地主承担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国能因拖延而得益,而土地管理员却无需承担任何损失,真正承受损失的是地主,这种解释显然荒谬且不公。”

另外,法庭也未判令任何一方承担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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