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非婚生子女可否冠父名 法院暫緩宣讀判詞

(布城22日訊)聯邦法院原訂今日針對穆斯林的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是否可冠上生父姓氏,作出裁決,卻臨時同意暫緩宣讀判詞,讓政府尋求更佳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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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阿末瑪亞洛為首的聯邦法院三司,今早正要宣讀判詞時,代表政府的高級聯邦律師拿督阿瑪吉星卻表示,他在總檢察長湯米湯姆斯的指示下,要求法院暫緩裁決。

他指出,希盟政府認為本案所涉課題,對國內所有穆斯林極為重要、影響深遠,必須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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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希望尋求更多利益相關者的意見,且會馬上著手處理這件事。政府並非針對本案所涉的一個孩子,而是國內數以萬計受影響的孩子為出發點。”

雖然代表柔州伊斯蘭宗教委員會的律師拿督蘇萊曼阿都拉提出反對,不過,法院聆聽各造代表律師陳詞後,同意展延裁決擇日下判。

讓政府尋求更佳方案

法官阿末瑪亞洛指出,其中一名法官丹斯里阿芝雅阿里即將退休,令審理此案的法官剩下兩名,但絕不會影響案件的裁決,或導致案件必須重審。

這起案件牽涉的主要課題是,國民登記局援引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記法令13A(2)條文來決定是否批準穆斯林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的姓氏時,到底是否受限於任何伊斯蘭裁決(fatwa)或宗教指令,法院的裁決具有標杆性的意義。

上訴庭於去年5月25日裁決,國民登記局總監在決定是否批准穆斯林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的姓氏時,不受限於任何伊斯蘭裁決或宗教指令,而應以民事法為基礎及根據,因為伊斯蘭裁決並不是法律,也不具法律效用。國民登記局隨後向法院提出上訴。

案中的一對夫婦是於2009年註冊結婚、2010年4月在柔佛誕下孩子,而孩子的出生日期與他們結婚日期相差5個月又24天。

根據伊斯蘭裁決,孩子的出生日期必須與父母的結婚日期相差至少6個月以上,才能獲冠上父姓。

兩人在孩子出世兩年後才申請報生紙,並要求讓孩子冠上父姓,不過,國民登記局在2012年3月6日發出的出生紙上,拒絕他們的申請,並讓孩子冠上“阿都拉”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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