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選戰

霹總警長提醒各陣營 競選文宣禁煽動

(怡保26日訊)霹靂州總警長拿督哈斯南提醒各政黨,競選宣傳品包括旗幟、標語、小冊子和海報都禁止出現可引起煽動、羞辱,或可能引起緊張或干擾公眾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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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警方將在1948年煽動法令4(1)條文、刑事法典500/504/505條文或其他法令下,根據情況採取行動。

哈斯南今日在霹靂警察總部召開記者會表示,全國總警長可在1967年警察法令30條文下,禁止任何人懸掛、展覽或展示可干擾和平的旗幟、標誌、黏紙等,違者可在警察法令94條文下被採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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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到,至於執法拆除不受批准的旗幟,是在選舉委員會的法令權限下,通過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27B條文成立的執法隊伍執法,而非警察法令權限。另外,在競選期過後張掛的競選宣傳品,則是地方政府法令權限。

避免政黨開講處太靠近

哈斯南表示,警方在大選期間,不會批准政黨在靠近的地方同時舉辦講座會或舉行競選活動,以免引起緊張氣氛和爭執事件。

他說,警方只允許政黨在聽不到對方聲音的距離之處,同時舉辦講座會或舉行競選活動。

“警方擔心在太過靠近的地方批准2個政黨同時舉辦座談會和競選活動,會引起雙方互相責罵。”他提醒各政黨人士,避免在靠近另一方的地方主辦座談會和競選活動;兩方或三方政黨在靠近的地方主辦這類活動,可引起緊張氣氛和爭執。

他指出,警方必須考慮到安全的因素,做出這樣的提醒,旨在避免引起任何可妨礙大選順利舉行的事。

他說,只要一個政黨主辦的舉辦座談會和競選活動不會干擾到另一方,警方將會很快地批准申請。

“有關制定准証的申請,是為了讓警方安排適當的方式,以免二或三個政黨主辦的座談會撞在一齊,這可能會影響公共安寧,所有候選人都需要根據選舉罪行法令的條規與警方合作,以確保公眾安全。”

候選人不可跨區辦講座

哈斯南表示,在大選期間,只有候選人和代理可根據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24B(3)條文,申請主辦座談會和競選活動的准証,有關申請並無限制。

他說,某個選區的候選人只可在當地選區申請准証,不可以在其他地區申請准証,唯一名演講人前往另一選區演講則沒關係。他指出,有關申請主辦座談會准証的候選人或代理,必須向警區主任提出申請,沒有申請准証主辦座談會在有關法令條文下是一項罪行。

哈斯南表示,非候選人或非代理如要主辦公開的會見民眾活動、集會、演講、娛樂或流動競選活動,必須在至少10天前根據2012年公共集會9(1)條文通知警區主任。

“他們即使要在這期間主辦無關選舉的集會,也須在這法令條文下通知警區主任;在這法令條文下,他們只須作出通知,不須提出申請。”霹靂州警方在本屆大選,委任霹靂州行政主任沙哈崙助理總監為警方發言人,同時委任霹靂州刑事調查主任耶雅高級助理總監,對於任何違反法令的選舉活動進行調查。

出席記者會者包括霹靂社區安全與防範罪案組副主席蘇瑞士助理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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