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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業加班須依僱傭法 FINAS無權規定

(吉隆坡2日訊)國家電影發展局(FINAS)總執行長納西爾博士澄清,該局沒有法律權限處理文藝工作者加班的課題。

他指出,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55年僱傭法令(2022年修正案)有關僱員福利、縮短每週工作時間和靈活的工作時間規定,也適用於包括演員和製作人員的電影業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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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西爾今日發文告厘清社交媒體上的混淆說法指出,1981年國家電影發展局法令(244法令)不能凌駕於1955年僱傭法令(2022年修正案)之上。

“因此,認為FINAS有權採取行動,或規定文藝工作者的工作時間的觀點完全不正確,這也與法律規定不符。

“通過這個說明,希望能夠糾正某些人士對於FINAS有關文藝工作者尤其是演員和製作人員加班課題權限一事錯誤詮釋和混淆。”

他指出,根據僱傭法令修正案,僱主(製片人)與僱員(演員和製作人員)務必遵守雙方根據合約條款和條件商定的工作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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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如何,納西爾說,FINAS在此事上採取開放和積極的態度,並打算在近期內會晤大馬演藝人員協會(SENIMAN)、大馬專業電影人協會(PROFIMA)等電影工作者組織代表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討論此事。

“FINAS也準備好接受各方的任何批評和建設性建議,以確保始終捍衛和保護國家電影業工作者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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