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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局法令過時需修改 賽富丁:無意限制社媒自由

(八打靈再也23日訊)通訊及多媒體部長拿督賽富丁強調,國盟政府無意利用1981年國家電影發展局法令第22(1)條文來限制個人在社交媒體中的自由。

他解釋說,他週四在國會指所有電影制作人、出版人或出品人,包括個人制作的影片都需先獲得大馬國家電影發展局(FINAS)的拍攝許可證的說法,已引起民眾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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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解釋了現行法律,有關法令過去也一直被國陣以及希盟政府所沿用。”

他說,1981年落實有關法令時,社交媒體包括Tik Tok和YouTube都還沒出現,因此,國盟政府不打算使用該法令來限制社交媒體的個人自由。

“當然,通訊及多媒體部也認同有關法令有必要進行修改,以符合現今的趨勢。”

他指出,早在6月20日發布的部長百日報告中,他便說過正在對該部負責監管的所有法令進行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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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部願意接受任何建議以改善周四早所辯論的法案,並確保所有通訊部所監督的法令都符合當前社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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