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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召車合法化期限將至 Grab震驚增2條件

(吉隆坡8日訊)電召車公司Grab對交通部在電召車行業合法化期限將至時臨時增設兩項條件,表示震驚,同時不解交通部為何會突然提出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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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召車公司將於周五就有關事項,與陸路交通局及陸路公共交通機構(APAD)會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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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電召車司機臨時增設的兩項要求是,司機必須在期限前前往臨近陸路交通局,進行更換交通用途的程序,即把個人私家車轉換為個人電召車用途,以及呈交電召車通行證(EVP)等資料副本。

 

Grab官網指出,交通部長陸兆福將電召車的合法化期限設為10月12日,但就在距離期限日不到數天的時間,卻突然要求司機完成上述要求。

 

“我們對這突如其來的變化感到震驚。”

 

在這之前,陸兆福與陸路交通局磋商後,允許電召車司機無需更換交通用途的程序,即無需把個人私家車轉換為個人電召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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