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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車禁上路 警:先宣導後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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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4日訊)我國法律禁止電動滑板車(e-scooter)騎上公路,惟有民眾疑不知新修訂的法規和缺乏安全意識而觸法,成為了公路使用者的隱憂;警方今天聲明將與相關部門商討對策以便對民眾進行宣導教育,隨後將落實執法行動!
全國交通調查及執法部總監拿督末卡欣今早發文告指出,警方接到許多投訴,民眾對於電動滑板車騎上公路上的現象感到不安,因當中存在釀成車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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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民眾在使用電動滑板車時,沒有考慮到自身及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安全。”
他指出,2020年10月23日通過修訂的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增加了對“微型機動車”的定義,以便於執法。
“去年12月17日頒布的2021年道路交通條規(禁止使用特定微型機動車),已將電動滑板車列入微型機動車類別中的個人代步工具(PMD)種類。”
而根據上述條規第3條例,末卡欣指出,特定的微型機動車,舉凡輕便摩托車(Moped),以及個人代步工具和行動輔助工具(PMA),皆禁止在公路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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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觸犯這項條例的人士,可被判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
僅腳車可在路上使用
他補充,可在公路上使用的微型機動車僅有腳車。
“警方希望借此機會倡導和教育社會大眾有關任意使用電動滑板車的危險,奉勸民眾不要在公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
他說,警方將即刻聯系陸路交通局和交通部,討論如何採取措施提高民眾對有關法律的意識,隨後也將採取有效的執法行動,確保所有公路使用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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