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雪議會通過修正法案 污染水源可罰百萬監3年

(沙亞南9日訊)隨著2020年雪州水務管理機構(修正)法案今天在州議會通過後,制造雪州水源污染的違例者和企業,最高罰款可高達100萬令吉,同時強制監禁不超過3年;污染水源罪成將會有最低罰款,數額達20萬令吉,而且必須支付所有事後的清潔費用。

鑒於雪州原有的法律難以嚴懲污染雪州河流的肇事者,雪州議會於今午三讀通過2020年雪州水務管理機構(修正)法案;隨著法案通過後,雪州水務管理機構將會設副局長(Timbalan Pengarah)一職,並賦予只要局長無法履行職務或請假期間,副局長可暫代其職,並執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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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州水務管理機構也將增加委員數量,並提供津貼,以納入更多單位參與。不僅如此,雪州水務管理機構將改善作業程序,以便能指示任何人或執法當局針對受影嚮的水源,採取修複及保育措施。

須支付清潔費用

同時也賦予該機構權力,可額外徵收“水源附加費”(caj lebihan pengambilan air),避免水源被浪費。

此外,2020年雪州水務管理機構(修正)法令也賦予局長及警階不低於警長的警官,可以在沒有逮捕令(waran harta benda)的情況下充公物品。同時,法令也允許法庭,即便沒有提控程序,法庭有權註銷被充公的財產;反之,若要取回擁有權,必須向法庭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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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令也允許雪州水務管理機構給予提供情報者發出獎金。

雪州大臣拿督斯里阿米魯丁今日在州議會上為2020年雪州水務管理機構(修正)法案進行總結時說,在還未修正1999年雪州水務管理機構法令前,最高罰款只有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

提供情報有獎金

他補充,州政府草擬修訂法案時,需考量相關的法令,包括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刑事法典第430條文(破壞水源或改變河道)、2006年水供服務工業法令第121條文,避免州法律與聯邦法律出現沖突,抵觸聯邦憲法。

雪州政府是於上周五下午在州議會提呈2020年雪州水務管理機構(修正)法案尋求通過,這兩天共有12名州議員參與辯論,並於今日中午在州議會上,沒有人反對的情況下,三讀通過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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