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隆霹華堂反對修章 總會長連任不得超過2屆

(怡保24日訊)針對近日華總2024年章程修改小組所列舉的數項建議,吉隆坡暨雪蘭莪中華大會堂與霹靂中華大會堂聯合致函華總,表達反對修章立場,包括反對延長華總總會長至三屆,以及反對賦權總會長舉薦最多14名人選為中央委員等。

這份由吉隆坡暨雪蘭莪中華大會堂會長顏登逸和霹靂中華大會堂會長拿督關和貴聯合署名的信函,是於本月21日發出給華總中央委員會,對於修章一事表達共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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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華堂在信函中所針對的幾項修章建議,包括第5章(退會及中止會員籍)、第7章(會員大會)、第8章(委員會)和第19章(任期)。

“章程作為民主體制的重要一環,修改章程茲事體大,凡牽動到權力與組織運作更叠的修章必須謹慎處理,故建議華總修改章程小組能夠以各州華堂的權益為依歸,重新斟酌及探討以上修章建議。”

兩個華堂說,針對總會長任期從不得連續超過兩屆,修改至不得連任超過三屆的修章建議,將大幅減低其他州華堂會長競選及挑戰華總總 會長一職的意願與機會,所以建議保留原文。

“倘若某州大會堂會長的任期無受限或相對他州任期較長,當亦身居華總總會長一職,在任期已達兩屆(6年)之時,並有意願順延總會長任期至下一屆,實則已掌握一定的當權優勢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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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華堂也說,過去各州大會堂為達致共識逐步修訂自州華堂章程,以讓選舉年依序與華總同步,所耗討論的時間、人力與資源非常大。在各州大會堂的選舉年現已與華總逐步同步之下,不應又讓各州為配合華總總會長任期延長至三屆,再貿然啟動修章程序。

他們也針對總會長有權舉薦最多14名中央委員的修章建議表示,這意即總會長委任人選的上限乃中選中央委員的三分之二,權力的分配顯然缺乏代表性和說服力。

維持推薦人選不超過12人

兩個華堂也認為,增加總會長推薦人選擔任中央委員的修章建議必須要有合理的依據和理由。“我們建議保留原文,即維持推薦人選上限不超過12人,以彰顯創會會員的代表性。”

他們表示,允許創會會員的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參選總會長職的新增條文,應該刪除。因為,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未經正常的選舉產生,沒有代表性,也不符合當前社團領導層汰換的常態與健康文化,所以不具競逐華總總會長一職的資格。

“我們認為,不管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的社會地位與成就,一個成熟與健全的社團組織運作都是以會長/主席馬首是瞻,顧問則扮演咨詢和建議者角色,不具領導實權。”

他們指出,華總中央委員會成員由各州華堂委派的中選代表與總會長委任的人選組成,華總中央委員會無權自行決議罷免、撤除或暫停由各州華堂所委派的代表職務,撤換職務事宜必須以各州華堂的意願為基準。

“華總中央委員會必須按程序先發函正式通知相關州華堂撤換中央委員會成員的建議,並且闡明撤換緣由,然後再由各州華堂的理事會自行決議是否更換之,方符合正常程序。”

“我們建議保留第5章(退會及中止會員籍),不作任何修改。”

修章建議指,任何創會會員代表或中央委員會成員違反章程或其行為有損本會聲譽,中央委員會可酌情罷免,撤除或暫停職務及權益一段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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