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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总警长:无准证买卖燃放拥有烟火爆竹 可判监7年罚款1万

(吉隆坡15日讯)农历新年未获准证燃放烟花爆竹,是违法的!

吉隆坡总警长拿督法迪尔发文告劝告民众,指农历新年在未获准证的情况下,燃放、售卖、购买及拥有烟花爆竹,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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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只有不含爆炸物的兩大類共約36種產品,即沙砲(Pop-Pop)及快乐炮(Happy Boom)可在無需申請准證的许的情况下燃放,但售卖这两种爆竹者也需前往所在地点的警区总部获取准证。

“违法者将在1957年爆炸物法令8条文(无合法许可情况下持有、收藏或控制爆炸物)下,受到对付;涉案者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1万令吉。”

此外,他劝告民眾,午夜12点之后燃放烟花爆竹,亦属扰民行为,也可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3条文下,受到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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