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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莎麗娜:2法令一旦修正 涉兒童性愛直播可定罪

(八打靈再也24日訊)首相署(法律及體制改革)部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說,一旦對與兒童性犯罪有關的兩項法令進行修正後,涉及兒童進行性愛直播和性勒索將構成新的罪行。

她早前在國會舉行的兒童證人和兒童性犯罪修正案的媒體講解會上提到,政府將在下周一向國會提呈與兒童性犯罪有關的法律修正案一讀。其中修訂的法律是2017年性侵兒童罪案法令(792法令)和2007年兒童證人供詞法令(676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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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解釋,2017年引入兒童性誘拐(Child grooming)作為犯罪行為,但涉及兒童的網上性虐待案件卻呈上升趨勢。因此,提議將“兒童色情制品”這個過時的術語,修改為“兒童性虐待材料”。

她聲稱,當局也將對兒童的性愛直播和性勒索,列為新的罪行。

最高監20年罰5萬

“據新的第15A條文,那些因直接參與、組織、推廣、指示虐待、或收受涉及兒童的直播性行為而被定罪者,將面臨最長20年監禁或最高5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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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網上性勒索,阿莎麗娜則說,這將涵蓋在新擬議的第15B條文下。

她指出,在某些情況下,孩子被騙在網上發布自己的不當照片,然後這些照片被用來勒索或勒索受害者。此種情況甚至發生在學校,當男朋友和女朋友分手時,相關照片就被用來威脅受害者。

她強調,這將構成犯罪。我們會把涉及者送進監獄,我們不會在乎你多大年紀。

根據新擬議的第15B條文,如果有人利用兒童性照片作為勒索或威脅兒童手段,以便獲取更多兒童照片或視頻、勒索金錢或發生性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

修正案也將包括新的第26A和26B條文,即授權法庭命令被定罪的肇事者向受害者支付賠償金,用於受害者的咨詢和康複。

阿莎麗娜表示,2007年兒童證人供詞法令(676法令)也將獲修訂,其中第2條文對兒童證人年齡的定義將從16歲提高至18歲以下。此外,也將增加新的第6B條,以授權法官防止辯護律師以侮辱、貶低或不恰當的問題騷擾兒童證人。

她指出,根據新的第6A條文,相關調查當局將能使用兒童受害者的預錄證據。盡管目前允許兒童通過攝像頭作證,但擬議的修正案將使預先錄制的證據可被接受。

“這會在對孩子進行檢查時或從第一次接觸時提取證據,所以孩子不必出庭。”

阿莎麗娜認為,法庭訴訟對兒童而言可能是一種令人生畏的經歷,他們可能不得不在法庭上回憶起他們的創傷經歷,包括面對加害者。

她指出,修正案是改革的第一階段,因為政府還計劃修正《證據法》,以允許接受涉及性犯罪的未經證實的兒童證據。

據阿莎麗娜此前在國會下議院問答環節時曾提及,我國自2018年以來,已有3000多名嫌疑人因針對兒童的各種性犯罪而受指控。從2018年至2023年1月,國內性侵兒童案件共有5519宗。

最近的一份報告則指,我國約有10萬名兒童受到某種形式的線上性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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