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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卡欣:打貪失敗 公眾不敢舉報是導因

(吉隆坡6日訊)由於公眾不熱衷甚至不敢舉報貪污事件,導致反貪機構或組織所推動的許多打擊貪污和肅貪倡議,最後以失敗告終,或無法達致預期的效果。

國家施政、廉政和反貪中心(GIACC)總監丹斯里阿布卡欣指出,公眾有這樣的心態主要是對於欲投報的機構缺乏信心,擔心舉報後得不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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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信,一旦制定吹哨者法令後,可以讓舉報貪污的民眾倍增信心。所以,政府應該修改法令,加強對吹哨者的保護。”

吹哨者可能不受保護

他表示,在2010年吹哨者保護法令之下,舉報人或吹哨者若向非政府當局的第三方告密,或舉報公司所發生的貪污事件,可能不受保護。

他說,從法律的層面來看,“當局”(Authority)的定義必須厘清,否則將導致吹哨者最終因為“可能”不受保護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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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布卡欣也是前大馬反貪污委員會前主席,他今日受邀擔在反貪污及朋黨主義中心(C4)主辦的視像研討會發表主題演說時,提出對政府打擊貪污行為的看法。

研討會主題為:“打破貪污鏈─舉報人(吹哨者)對打破貪腐的鎖鏈至關重要,可是有受到保護嗎?”

他表示,他非常清楚官員在肅貪執法行中所面對的種種狀況和問題,此次將一一提出,讓與會者思考討論,在研討會結束後把建設性意見整理出來,再進行另一輪討論,最終才向政府或反貪會提出完善的建議。

“對政府相關公司來說,所謂的當局的定義或沒有什麼爭議,然而,私人公司成立的內部反貪小組,在法律上是否具備法律效應的詮釋,就存在爭議性。”

他舉例,政府鼓勵私人企業或公司制定內部的肅貪政策,一些公司甚至委任內部反貪政策的最高負責人,可是,從過去許多案例發現,法令對“當局”一詞的詮釋是指政府的反貪機構如反貪會、廉正機構等,不包括私人公司的內部肅貪小組。

因此,他認為,負責修訂或制定反貪法案的人士,必須著手研究舉報人在這方面的擔憂,一切問題必須回到制定吹哨者保護法令的基本原則問題,也是舉報人或告密者信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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