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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差辦公爆粗圖襲警 男子不認5罪保外

(新山19日訊)37歲華裔男子行管令期間阻差辦公、對警方爆粗、甚至持鐵器企圖毆打及恐嚇執勤警方,被告今早被控上法庭,面對5項控狀皆不認罪,獲準以1萬5000令吉保釋在外,案件展延至6月3日再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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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9時40分,被告彭國良(譯音)被警方押至新山法庭面控,他身穿褐色上衣,大方面對媒體攝影記者鏡頭,不發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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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主控官為布帕,推事為努拉斯達;被告則無代表律師,他在3個警方開檔調查案件中共面對5項控狀,皆不認罪。

 

沒聘請辯護律師

 

被告面對的第一項控狀指他於本月14日下午3時15分,在烏魯槽路往振林山3公里処的路障,不願配合執勤人員的要求停下,阻差辦公,觸犯第186(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條文;

 

第二項控狀指他在同樣地點及時間,被發現從位於哥打丁宜的住家無重要事件外出,遇上警方所設的路障,由此觸犯2020年傳染病預防及控制條規(在疫區措施)第11(1)條文。

 

根據第三項控狀,被告在同一時間及地點,對路障執勤的警方爆粗口,並向對方比出“中指”等不雅手勢,觸犯刑事法典第509(侮辱他人貞潔)條文。

 

第四項控狀指被告在本月14日下午4時,在位於振林山丹絨古邦(Tanjung Kupang)收費站向執勤警員使用暴力,手持鐵器企圖毆打及恐嚇對方,因而觸犯第353(暴力恐嚇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條文。

 

第五項控狀指被告在同一日期的晚上8時,在振林山警局對警員使用暴力,阻差辦公,觸犯第353(暴力恐嚇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條文。

 

被告在聆聽通譯員朗讀控狀後表示不認罪,並以替父親工作,收入不穩定、家中有3名孩子及已與妻子離異為由,要求法庭減輕保釋金。

 

推事努拉斯達最終應允被告以每案5000令吉,保釋在外;同時,要求被告每個月到警局報道,案件定6月3日再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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