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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林梧桐紀念堂 男子認罪監2年罰3千

(文冬21日訊)開車撞林梧桐紀念堂的肇禍男子,今日在文冬推事庭被控4項控狀。被告俯首認罪,被判坐牢2年和罰款3000令吉,刑期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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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的被告楊志康(譯音)被控於本月16日下午4時15分,駕駛貨卡猛撞林梧桐紀念堂。在推事莫哈末依布拉欣下判前,被告向推事求情指他當時面對精神壓力,情緒失控,並用手指指著自己的頭部。

求情稱面對精神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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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表示明白控狀和認罪,同時說他目前在幫父親打理芭地,事發時面對精神壓力,要求推事輕判。

楊志康共面對4項提控,第一個控狀是指他駕駛貨卡撞向林梧桐紀念堂後又退車,來回多次撞擊,在刑事法典279(在公路魯莽駕駛)條文下被控,被判監禁6個月,罰款1000令吉。

第二項提控是他把刀架在自己的頸項企圖自殺,觸犯刑事法典309條文(企圖自殺),被判決坐牢1年。

第三項控狀是指他駕駛貨卡撞毀林梧桐紀念堂,導致雲頂方面蒙受1萬9972令吉損失,在刑事法典427(蓄意破壞)條文下被控,被判坐牢2年。

第四項控狀是指他在事發時,使用刀器與雲頂輔警對峙,觸犯刑事法典186(阻礙公務員執法)條文,因此面對坐牢2年,罰款2000令吉;如果無法繳還罰款,則以坐牢6個月取代。

推事最後判決楊志康所面對的4項提控皆罪名成立,並從被捕日算起同時執行,監禁2年和罰款3000令吉。

楊志康的父母和姐姐一早已到達推事庭,當聆聽到審訊時,都顯得心情沉重。他的姐姐護弟心切,一再要求在拍攝的媒體,務必為楊志康的照片面部打上馬賽克,避免樣貌曝光,以讓他能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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